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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八部笔记之7、8:王泽鉴关于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两篇文章

 半刀博客 2016-03-22

旧“台湾民法”未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但现行“台湾民法”已经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故读者须明白,不动产善意取得并非大陆特例),规定如下:


第 759-1 條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王泽鉴的以下两篇文章写于新法修订之前。所涉主要观点是:


A之土地被水利厅征收,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征收属于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无须变更登记亦能产生变动效果,故已属水利厅所有),后A死,其子B将土地登记至其名下(继承非属法律行为,与交易无关,B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并将之抵押给银行(由于B对土地无处分权,故抵押属于无权处分),银行因善意而取得抵押权。


题外话:此案摆在大陆,估计会被宣布无效。征收嘛,是国有资产哦。


天龙八部第7篇:《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新版第四编之一   旧版第一册


天龙八部第8篇:《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新版第四编之一   旧版第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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