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台湾民法”未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但现行“台湾民法”已经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故读者须明白,不动产善意取得并非大陆特例),规定如下:
王泽鉴的以下两篇文章写于新法修订之前。所涉主要观点是: A之土地被水利厅征收,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征收属于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无须变更登记亦能产生变动效果,故已属水利厅所有),后A死,其子B将土地登记至其名下(继承非属法律行为,与交易无关,B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并将之抵押给银行(由于B对土地无处分权,故抵押属于无权处分),银行因善意而取得抵押权。 题外话:此案摆在大陆,估计会被宣布无效。征收嘛,是国有资产哦。 天龙八部第7篇:《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新版第四编之一 旧版第一册 天龙八部第8篇:《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新版第四编之一 旧版第三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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