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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工商时报:江西一民企向红头文件讨说法

 wangliangqing 2016-03-22
    政府为了发展经济、招商引资,通常会以红头文件的方式给予企业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少此类政策因各种原因落实不到位。面对这种情况,企业为了今后的发展,往往采取忍让的办法,独自承担相应后果。在江西,有一家民营企业不再沉默,在同一天向法院递交3份诉状,意欲通过诉讼的方式,向红头文件讨一个说法。
    9月8日,江西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鸿源数显")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要求被告履行会议纪要内容,提供项目研发用地80亩;鸿源数显同时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市财政局,要求被告方落实5000万人民币地方配套资金;同一天,江西鸿源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鸿源地产")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南昌市人民政府、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求确认相关会议纪要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履行会议纪要内容。
    在有关80亩土地的诉状中,鸿源数显称,原告LCOS项目通过国家发改委立项。为支持项目发展,2003年7月18日,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厅、市财经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决定,鸿源公司需要红谷滩新区的200亩研发及生活配套用地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从红谷滩新区划拨给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再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给企业。2003年8月5日,鸿源数显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200亩土地的《协议书》。2006年1月23日,约120亩的生活设施配套用地落实。2007年1月3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等部门下发《会议纪要》,要求抓紧剩余80亩土地的报批工作,但迄今没有落实。鸿源数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义务、办理手续、补足曾承诺的研发用地。
    在有关5000万配套资金的诉状中,鸿源数显称,2002年7月29日,南昌市计委向江西省计委提交《关于呈报江西鸿源数显科技有限公司〈LCOS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该立项报告记载:项目总投资19985万元,资金来源是:公司自筹6985万元,地方配套5000万元,银行贷款8000万元。项目开始实施后,地方配套资金一直未能落实。2007年1月24日,南昌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关于鸿源数显LCOS项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确定地方政府配套5000万元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经开区管委会,由经开区管委会支付给江西鸿源公司。但迟至今日,5000万资金没有落实。鸿源数显要求法院判令相关部门落实这笔资金。
    在状告南昌市政府和税务部门的诉状中,鸿源地产称,该公司是为了进行鸿源数显的LCOS项目的科技研发生活配套项目的建设而设立。由于缺乏建设经验,引入福建省东方宏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宏利")作为股东,将配套项目(后被改名东方海德堡项目)内部承包给该股东进行开发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鸿源地产和福建宏利发生矛盾,市政府多次出面协调,并于2009年9月14日召集各个相关部门,就项目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为维护稳定,鸿源地产将项目转让给福建宏利的关系公司南昌东方宏利公司。根据会议纪要,鸿源地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待市政府按照相关文件清算与鸿源数显LCOS项目配套资金后,按规定缴纳。项目转让后,市政府一直未与鸿源数显清算LCOS项目配套资金,鸿源地产因此未缴纳项目转让收入的相关税款。税务机关却以此为由对鸿源地产处以高额罚款。鸿源地产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代理此案的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维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文件的方式给予企业相关政策,叫做行政允诺,与此相关诉讼很少。鸿源数显此次发起诉讼,就是希望法院给出一个说法,此类行政允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应该得到执行。
    在鸿源数显递交上述3份诉状后,9月14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发出(2011)东行立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鸿源数显的起诉不予受理。另外两项诉讼,法院方面尚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0月9日,本报记者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书记、主任信箱发去了采访提纲,对方邮箱自动回复已收到邮件,但截至记者发稿,未收到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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