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内陆)户籍参保人员 >>>>变更参保姓名或身份证号码 属于公安机关原因变更的 提供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须盖有“户口专用”字样的印章)。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号与现姓名、身份证号之间的关系;若参保人变更姓名主要是涉及曾用名,且户口簿已清晰记录现用名及曾用名的,则可提供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无需提供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属单位申报错误的 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书面申请书、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单位原《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原件和复印件。 属组织部门核定错误的 提供组织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参保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原件。 属于社保或地税部门录入错误的 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佛山市顺德区社会保险增减变动申报表》,或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变更参保人其他个人基本信息资料 变更个人身份 1.变更为干部身份:提供组织部门证实参保人个人身份为“干部”的相关证明资料,或个人原始档案中记载参保人属于“干部”身份的资料。 2.变更为管理岗(含技术岗)身份:提供已受聘为单位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一年以上的聘书,或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属技术岗位的需提供职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变更为工人身份:提供组织部门批准其放弃“干部”身份的相关证明资料,或个人原始档案,或现参保单位证明等。 变更户籍类型 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若户口簿原件不能证实变更时段的户籍性质(即城镇或农村)时,则需提供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变更参加工作时间 提供个人原始档案资料原件或参保缴费相关凭证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变更工伤保险参保受理时间 提供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单位原《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按档案变更出生日期 提供个人原始档案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港澳台和外籍参保人员 >>>>变更参保姓名或身份证号码 户籍迁至港、澳的参保人员 曾在佛山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保留了有效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参保人员,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可申办变更个人基本信息资料业务: 一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赴港、澳定居(出境时间不限),且户籍原为佛山市的; 二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赴港、澳定居(出境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当日及以后),且原户籍为非佛山市的。 1.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4.原户籍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5.移居香港的,提供由香港入境事务处人事登记处出具的《登记事项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监誓下作出的《声明书》; 6.移居澳门的,提供由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注册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监誓下作出的《声明书》。 户籍迁回中国大陆的原港澳台参保人 原港、澳、台参保人将户籍迁回中国大陆(内陆)的,需填写一式两联的《变更申请表》,可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申办变更个人基本信息资料业务: 1.内陆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国外定居的参保人 原属中国户籍现定居国外,且在佛山市保留有效社会保险关系的参保人,需填写一式两联的《变更申请表》,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申办变更个人基本信息资料业务: 1.持外国护照的参保人。 (1)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参保人的外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持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参保人。 (1)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参保人的中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变更参保人其他个人基本信息资料 参照上述中国大陆(内陆)户籍参保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其他事项 温馨提示 一、参保人属于停保状态的,可在我区各镇街社保办事处申办上述变更手续;参保人属于正在参保状态的,则必须到参保所属的社保办事处申办。 二、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须用A4纸进行复印;身份证须用A4纸复印正反两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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