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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第三卷)商法:公司法 第九节

 朦胧斋主人 2016-03-23

第九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所谓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本身不是我国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不是公司法的主体。公司法规制的是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外国公司的证明文件。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包括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足以反映该公司真实情况和合法资格的证明文件。其公司章程,还应当置备于该分支机构,供随时查阅。 (2)分支机构的名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必须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3)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其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该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国籍不限。

    (4)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外国公司必须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必要时,国务院可以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资金的最低限额。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对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审批主义,即须经批准才能设立。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目前受理申请的机关为商务部。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该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2)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及其有关身份证明文件;(3)该外国公司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中国主管机关的批准之后,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并提交公司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原因一般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有三种情况:一是外国公司作出撤回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决定;二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请求撤销;三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届满。强制解散的原因有:一是外国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自动歇业等事件致使该外国公司不复存在;二是该分支机构因违反中国法律或者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被有关部门查封或责令关闭;三是该分支机构因不能清偿债务,其财产被强制执行,不能继续经营;四是该分支机构设立时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交虚假文件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自愿解散的情况下,清算人可由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外国公司指定的其他人担任;在强制解散的情况下,应由有关主管机关指定人员担任。清算人的主要职责是清理财产、了结业务、清偿债务。在清偿债务以后,如有剩余财产,移交该外国公司。在清算结束前,分支机构的财产不得移往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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