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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要点

 yinext 2016-03-23

本文取材自互联网,由于记录详细有特色,故收录供大家学习参考,未找到署名作者,这里表敬意。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苏公消[2004]17号)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有关问题的答复(苏公消[2007]19号)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有关问题的答复(苏公消[2007]21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苏公消[2010]55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苏公消[2011]121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技术问题相关文件汇编》的通知(苏公消[2012]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消防﹝2013﹞4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苏公消[2004]17号)(节选)--(2004.3.4印发)

关于建筑高度的确定: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按下述方法确定: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有女儿墙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的高度。当上述情况存在多种计算方法时,应取其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建筑层数按下述方法确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度超出室外地坪面高度不超过1.50m者,住宅楼底层为高度不超过2.20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等以及建筑物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和(或)设施、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且户内房间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楼梯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可按1层计。


关于复合板材的应用问题: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下列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其耐火极限不限且可采用B1级复合板材,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要求:

(1)单层或二层甲、乙、丙类生产厂房;

(2)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3)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


下列建筑物的屋面可采用B1级复合板材,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要求:

(1)单层或二层甲、乙、丙类生产厂房;

(2)四层及其以下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3)四层及其以下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

多层民用建筑的锅炉房的防火设计:

燃油或燃气锅炉贴邻民用建筑(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除外)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燃煤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靠外墙部位设置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屋顶和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燃气常(负)压锅炉可设置在屋顶上距安全出口大于6m的部位,也可设置在地下二层,但采用相对比重(与空气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燃油常(负)压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2)锅炉房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3)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2.00h和1.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

(6)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

高层民用建筑的锅炉房的防火设计:

锅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等重于空气的燃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蒸汽锅炉的总蒸发量地上不应超过12.00t/h,地下不应超过8.00t/h,且单台蒸汽锅炉蒸发量地上不应超过10.00t/h 、地下不应超过4.00t/h。常压热水锅炉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地上不应超过7.00MW,地下不应超过4.20MW,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锅炉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常压或负压型锅炉的锅炉房可布置在地下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并均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使用燃气作燃料的,应设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使用燃油作燃料的,应设通风换气系统,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5)使用燃气的,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燃油、燃气应在进入建筑和室内的主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和手动截断阀。

高层民用建筑与多(单)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确定: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


建筑同层两个或多个相邻单位如何互相借用通道:

由于建筑同层两个或多个相邻单位使用时间不一致,造成疏散通道上锁、封闭,达不到形成真正意文上的第二出口要求。因此建筑同层有两个或多个相邻单位,且各单位疏散楼梯数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时,应另行增设疏散楼梯,或采用公共走道通向相邻单位的疏散楼梯,且公共走道上不得设置门、隔断等分隔设施。

地下室楼梯与地上部分楼梯分开设置方法:

新建建筑的地下室楼梯与地上部分疏散楼梯应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在建筑同一位置设置,但地下、地上部分疏散楼梯应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将地下、地上部分疏散楼梯分隔开。

疏散走道隔墙采用大面积玻璃时的消防要求:

疏散走道不宜采用大面积普通玻璃进行隔断,可采用防火玻璃进行隔断,不管哪种形式的隔断,走道隔墙均应严密隔至梁板底(吊顶内隔墙材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材料)。疏散走道如采用大面积普通玻璃进行隔断,无自然排烟外窗或自然排烟外窗面积小于建筑面积2%的疏散走道与房间内应增设机械排烟装置。

多层通廊式建筑(普通办公楼、教学楼等建筑)防火分区设计要求:

多层内走廊式建筑(普通办公楼、教学楼等)采用敞开楼梯间时,防火分区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如在疏散楼梯入口处设置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或其它可自行关闭向疏散方开启的门)时,上下层可不叠加计算;敞开式外走廊(不含封闭阳台的外走廊)建筑(普通办公楼、教学楼等)防火分区可按每层计算。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有关问题的答复(苏公消[2007]19号)--2007.3.27印发

关于地下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问题: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5.3.12条第1项规定,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平面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外,但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结合规范条文说明,此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包括“通过具有防烟功能的疏散避难走道,再到达室外的安全出口”,但疏散走道的设置应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注:本条按新规2014执行)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 50045)中,对公共建筑采用复式结构设计未设定禁止性条文,可以采用,但仍应满足相关规范普遍要求。在具体项目消防设计审核监督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原则:

1、复式结构的防火分区面积应将上下连通层叠加计算且不应超过规范允许的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

2、房间疏散出口数量及房间内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3、复式结构楼层应合理布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满足规范要求。

对于公共建筑的大空间楼层设置夹层时,消防设计审核除应执行上述复式结构有关消防设计原则外,其夹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相关规范的普遍要求。


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宽度不小于8m,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当确有困难时,可在此范围内确定一块或若干块登高车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的边缘间距不宜超过40m。

2、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长×宽)。

3、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与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与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每层均应设置可开启外窗,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8m×1.0m(宽×高),窗口下沿距室内陆面不宜大于1.2m,并宜设置可从外部开启的装置。

6、消防救援面不应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高压电线、树木、地下车库出入口等。


关于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

大型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关于地上公共建筑可否借相邻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问题: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当个别防火分区疏散距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安全出口,但其宽度不计入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疏散总宽度。


关于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措施问题:

公共建筑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


关于大跨度钢结构防火保护问题:

严格限制采用大跨度钢结构形式。对确因功能需要采用大跨度钢结构形式的,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对其柱、梁、檩条等构件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防火保护应优先选用外包覆不燃材料保护,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材料喷涂保护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关于防火门的设置问题:

经常有人员出入部位的防火门应采用带有释放器的常开式防火门,并应合理设置防火门逻辑控制关系。设有门禁形式常闭式疏散门,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苏公消[2011]121号)(节选)--2011.12.9印发

关于采用防火卷帘划分防火分区时防火卷帘的宽度及设置问题: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单樘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宜大于6米,高度不宜大于8米。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是指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总宽度(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全部交接面宽度)。防火卷帘的宽度是指防火分隔部位设置的防火卷帘的总宽度(含不连续设置的防火卷帘宽度的叠加)。

2、不应采用侧向卷、水平卷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应装配温控释放装置,温控释放装置的感温元件动作,卷帘应依自重下降关闭。

3、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关于组合建造的高层建筑底部超过24米时上部建筑消防扑救面设置问题:

上部建筑应靠近底部建筑外轮廓布置,并确保上部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与底部建筑外轮廓距离不大于4m,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并在此范围设置消防扑救面和扑救场地。


关于地上公共建筑中疏散楼梯间共用问题:

地上公共建筑中相邻防火分区分别有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其他的疏散楼梯间设置确有困难时可以共用。当2个及2个以上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m2的前室,通向前室及疏散楼梯间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此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宽度可分摊计入各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


关于防火玻璃作为防火分隔构件的应用范围及设置要求:

防火玻璃产品仅作为耐火构件的配件使用(例如防火门、防火窗、镶玻璃构件等配件),不得单独使用。采用A类防火玻璃作为配件的隔热性镶玻璃构件不得替代防火墙,可用于非承重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房间隔墙等部位,但应满足相应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

关于吊顶型排烟风机设置要求:

机械排烟风机宜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机房与其他部位应按规范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吊顶型排烟风机时,风机四周应设置独立的围护结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且周围不应有可燃材料装修,并满足风机正常运行与维护的需要。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公消防﹝2013﹞4号)

关于大型厂房消防设计及备案抽查:

(一)单幢占地面积超过8000m2或单幢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的丙类大型厂房除满足现有规范外,消防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厂房长度超过150m且进深超过80m时,应在厂房适中位置设置能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通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消防车道(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6m,净高度不应小于4m。


3、应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扑救面,其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其间距不应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9m×1.0m,窗口下沿距室内陆面不宜大于1.2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4、厂房中的防火墙必须采用实体墙。钢结构应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保护;采用外包覆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材料喷涂保护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5、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建筑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

6、厂房排烟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宜采用自动排烟窗,并确保排烟效果。自动排烟窗应具备火灾报警联动开启、手动开启和消防控制室远程开启等开启方式。排烟窗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不应采用百叶窗和上悬窗。

(二)汽车、电瓶车、锂电池生产厂房除喷漆、喷蜡、电解液添加、充电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工段(部位)外,其他工段(部位)应按照丙类火灾危险性进行消防设计。

(三)单幢占地面积超过8000m2或单幢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的丙类大型厂房应当纳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必抽范围。

关于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设置

1、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不得用于除中庭外的其他部位。中庭部位使用时,支队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会审,确保建筑消防安全。

2、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并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应装配温控释放装置,其感温元件动作时,卷帘应下降关闭,并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的生产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使用单位应与生产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定期进行现场测试和维护,确保卷帘完好、有效。

关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宿舍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彩钢板等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

关于建筑结构变形缝消防设计及施工

建筑结构变形缝应采用防火材料严密封堵并固定牢固,封堵材料底部做衬托时,其防火性能及固定方式应能满足与楼板相同的耐火极限,变形缝上部开口部位应采用满足载重负荷要求的不燃材料覆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应将结构变形缝消防设计纳入图纸审核和检查范围,并在意见书中明确相关设计要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对变形缝防火封堵进行验收和检查。

关于灭火救援窗等部位标志设置

灭火救援窗、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关于常开式防火门设置

经常有人员出入部位的防火门应采用带有释放器的常开式防火门,并应合理设置防火门逻辑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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