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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中已判令追缴退赔受害人能否再行提起民事诉讼

 半刀博客 2016-03-24


齐河县法院 张杰

原文链接: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p=456133&author=15896


    【法理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处理观点】

    依上述规定,处理意见分述如下: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受害人因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单独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是由相关部门予以责令追缴或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追赃系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追赃且被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全额弥补的情况下,受害人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可受理。

    1、在未穷尽刑事追赃和执行程序的情形下,受害人是不能径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因同一法律事实已经刑事审判对被告行为作出评价,并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原告应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通过执行程序进行救济(追缴赃款退还受害人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受害人的申请是对法院履行这一职责的督促),且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合伙人、抽逃资金的股东等,应依法将他们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直至穷尽执行措施前,受害人不能径行提起民事诉讼。如已立案受理,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2、如穷尽上述程序仍不能弥补财产损失,在有共同责任人的情形下亦可提起民事诉讼。

    (1)共同责任人因过错构成共同侵权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部分连带责任人起诉,也可以选择全部连带责任人起诉。因被告人已在刑事判决中被科以刑罚和要求退赃、退赔,其行为已经被法律评价过,原则上不宜再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2)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害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是单位的且无过错,则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法院直接驳回原告起诉。

    (3)被告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如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经济类犯罪中,被告人利用单位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在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下,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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