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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项《问答》厘清新三板并购重组“模糊点”

 jys1008 2016-03-25
天阅投资

尽管大智慧收购湘财证券的计划泡汤,百合网仍在“迎娶”美股世纪佳缘的路上,新三板并购重组的火热程度依然空前。有券商统计,2015年新三板主动并购单数骤增17倍,被并购数量也已翻番,A股公司的并购模式不断在新三板得到复制,比如硅谷天堂首创的“上市公司+PE”并购模式,“现金+定增”支付模式,甚至连换股吸收合并模式也已现身新三板……而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突破6000大关,或许更多并购“好戏”还在后头。

  

与此同步,配套监管制度也正加紧完善。15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简称“《问答》”)发布,从被举牌信息披露、重组同时募集资金、第一大股东变化披露、固定资产买卖、“事实发生之日”界定等19个方面对新三板并购重组的信息披露要求予以细化和明确。


明确限定配套募资比例

  

整体来说,本次19项问答多是针对既有规定的解释和说明,个别新意之处值得重视,例如对重组配套募资比例进行了“不超过交易标的额50%”的限定。

  

“此前,新三板对公司重组配套募资并没有设定比例限制。”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老总对上证报记者表示。也有券商人士告诉记者:“此前《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里面没有规定重组配套融资的比例,不过股转系统近期做过窗口指导,限制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不得超过交易标的额的50%。在15日发布的《问答》中,这个比例限制被进一步明确。”

  

具体来看,对“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是否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是否可以分别定价?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有何具体要求?”等问题,《问答》提出:“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可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发行的股份可以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但应当逐一表决、分别审议。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应超过重组交易作价的50%(不含本数)。”

  

从实际案例中可以看出,此前新三板公司重组配套募资的比例相当“随性”。如点击网络,公司曾在去年11月30日披露重组预案,拟支付现金购买奕盛网络100%股权,交易对价950万元;同时,公司拟向自然人及机构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募资总额不超过6900万元。也就是说,配套募资金额达到重组交易作价的七倍以上。

  

要知道,目前A股上市公司的重组配套募资比例,在去年8月份“大松绑”后,由原本“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提高到“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点击网络高达七倍的配套募资比例,令主板公司“望尘莫及”。

  

不过,上述配套募资随后于去年12月份取消,仅保留现金购买股权的部分。今年2月17日,点击网络进一步以“条件尚不成熟”为由终止了这项重组。

  

无独有偶,另一个颇受争议的重组案例也十分类似。汇森能源去年11月发布重组预案,拟667万元购买实际控制人的两处房产和两部车辆,标的资产总额占公司资产总额的56.8%,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公司拟向董监高及外部自然人等共计13人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募集现金金额拟为3957万元,接近标的资产作价的六倍。


完善监管需求迫切

  

汇森能源案例中,买车买房竟也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就此现象,《问答》也对固定资产买卖专门进行了解答。

  

《问答》指出:“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此外,挂牌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资、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挂牌公司新设参股子公司或向参股子公司增资,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汇森能源667万元购买的正是固定资产,其中包括一台四年的路虎和一台九年的奥迪,堪称“老爷车”,但合计评估值163.52万元。公司表示:“两处房产和两辆车辆此前一直给公司使用,公司未向实控人支付过租金和费用;本次收购后将作为公司日后经营性使用,其中房屋作为办公场所,车辆用于开展业务,方便业务人员往来于公司、客户和工程现场。”

  

“重组购买‘自家人’的房和车在新三板公司中一定是极个别的现象。”有新三板挂牌公司高管评价道,“目前新三板公司的确存在不规范甚至违规的情况,这与监管有待完善有关。但是总体来说,新三板的制度以信息披露为主,谁干事谁付主责,不管理得过于严格刻板,也是新三板的灵活之处。”

  

在他看来:“新三板在规范并购重组方面还有可以改进的空间,包括完善制度、规范审核执行等。例如:在股转系统的审核与重组办法的衔接上,股转系统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出具书面的审核意见(同意或不同意),仅口头通知,但是在股转口头通知之前,公司又不能按照既定已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去召开股东大会,《购买资产协议》的生效时间也不好确定,容易扯皮。”


进一步“划定”多处细节

  

《问答》对举牌披露节点、如何界定“事实发生之日”的时点、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披露标准等常见问题都一一进行说明。

  

有律师认为:“《问答》表现出股转系统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严格监管,同时明晰概念,进一步明确相关披露事项的标准,方便实务操作,体现出了股转系统务实的作风。”具体来说,《问答》对举牌披露节点、如何界定“事实发生之日”的时点、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披露标准等常见问题都一一进行说明。

  

首先是举牌,不同于主板5%即构成一次举牌,新三板的举牌起点为10%,在此之后,每增加或减少5%需要再次披露。“但在执行过程中,比如增持前已经达到了11%,到底是增持满5%(累计16%)时再披露,还是累计持股达到15%时就要披露,还是会存在偏差。”有投行人士告诉记者。对此,《问答》明确:持股达到10%以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即以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

  

至于第一大股东变化是否构成收购,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容易混淆。对此,《问答》特别统一了口径。《问答》明确:如果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且变化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属于收购。同时,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如果导致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同样属于收购事项。例外的情况是,如果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而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不视为收购,但对新增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要锁定12个月不得转让。

  

根据此前规定,以协议方式、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关于“事实发生之日”的时点界定,《问答》进一步明确:以协议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相关协议签订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通过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附:

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何时应当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即以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权益披露要求的,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答: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则该投资者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是否属于协议收购?是否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答: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不视为协议收购,不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四、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是否需要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豁免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挂牌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五、以协议方式、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如何界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事实发生之日”的时点?


答:以协议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相关协议签订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收购人应当在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收购人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发行方案的同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股份在前述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是否构成收购?


答: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但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不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但对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比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其成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如果导致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七、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答:如果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且变化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八、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是否可以聘请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担任其财务顾问?


答:不可以。由于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负有持续督导职责,如果由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可能对该主办券商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九、收购中,收购人、挂牌公司是否都应当聘请律师?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的规定,收购人、挂牌公司应当分别聘请律师,出具并披露关于收购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十、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向子公司增资,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答: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资、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挂牌公司新设参股子公司或向参股子公司增资,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否可以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


答:造成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已消除的,相关财务数据可以作为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但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以及该原因是否已消除作出专项说明,并予以披露。


十二、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中是否包括交易双方不知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挂牌公司及交易对手方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当纳入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


十三、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暂停转让后,决定取消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答:需要。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后,无论是否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均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十四、如何判断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是否不超过200人?


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案及配套资金募集方案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200人的(含200人),视为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十五、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对重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有特别规定?


答: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应当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之内披露。但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重组,挂牌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核准申请文件时,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的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


十六、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是否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是否可以分别定价?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有何具体要求?


答: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发行的股份可以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但应当逐一表决、分别审议。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应超过重组交易作价的50%(不含本数)。


重组完成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概况”部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单独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并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说明。挂牌公司最迟应当在缴款起始日前的两个转让日披露认购公告,并列明认购对象。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格式要求,披露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实施情况。


十七、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有何信息披露要求?


答: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应当根据评估方法的不同着重披露定价相关信息,并就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说明: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列明单项资产增减值的具体情况,并逐项说明资产增减值原因。


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评估标的未来收入预测及折现率计算过程进行详细说明。未来收入预测趋势与重组标的历史财务数据不匹配的,应当着重对该差异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采用市价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是否针对有关差异进行了全面、适当的调整进行说明。


十八、挂牌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应当在何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同时,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据此,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同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但挂牌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经股转系统审查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收到反馈问题清单后披露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待挂牌公司完成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并重新披露后,再重新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发布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披露之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天。


十九、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是否可以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答: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重组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内容进行修改的,视为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暂停转让,并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以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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