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交管局获悉,为配套驾考改革系列措施,学习驾驶证明列入准予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并于4月1日起实施。日前,A482-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经公安部批准,其中,明确规定了学习驾驶证明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下发《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其中,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A482-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明确,机动车驾驶证件准予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包括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学习驾驶证明。其中,学习驾驶证明要是在有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准予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凭证,该证明可采用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学习驾驶证明式样如下图: 
为贯彻落实139号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作了调整,根据新调整的违法代码,不按规定使用学习驾驶证明将受到行政处罚。 
文字/李敏 图片 编排/石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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