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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先刑后民”的正确姿势

 土火开疆 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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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福信  赖建东

本文系作者原创作品。转载请联系任小姐(电话:15021266264),同时注明文章出处和沪法网二维码

通常认为,“先刑后民”指同一案件事实同时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时,民事诉讼的进行以刑事诉讼为前提,民事诉讼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并将刑事犯罪相关材料、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举证原则、证明标准、归责原则、主体地位等存在诸多差异,加之刑事案件并不一定能及时破案以至于被害人民事权益有时得不到及时保障,因此,在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中对“先刑后民”往往存在诸多困惑和误解。从以下两个案例中可领略一二:

案例一,2008年央视《今日说法》播出的一个案例,刘女士春节去外地旅游,回来后发现家中被盗,报警后公安机关一直未能侦破案件,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追求其违约责任。物业公司主张“先刑后民”,最终被法院采纳,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


案件二,根据扬州晚报的报道,俞先生驾二轮摩托车,后搭载13岁的儿子,与一辆小车相撞。俞先生当场身亡,儿子重伤,肇事司机逃逸。俞先生家人将车主及借车人告上法庭。最终,在肇事司机未归案,刑事部分未定案的情况下,扬州中院以“先民后刑”定赔偿,终审判决赔偿55万元,让伤者得到了及时救治。此案被认为是对“先刑后民”的重大突破,是“先民后刑”第一案。

 

案例一是否适用“先刑后民”?案例二是否是对“先刑后民”之突破?在正确理解“先刑后民”的基础上,以上问题就一目了然。

一、庐山伪面目——“先刑后民”之辟谣


1、“先刑后民”的明确法律规定已经废止。1979年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民事案件通过调查审查,发现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刑事附带民事或先刑事后民事处理。”该规定首次出现“先刑事后民事”字眼,被认为是“先刑后民”原则的首次确立文件。该规定已于1996年废止


2、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必须全案移送的规定已经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5年颁布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与1987年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这两个规定也已于2013年废止。


3、附带民事诉讼并非体现“先刑后民”。《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根据该规定及相关法理:


第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方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的行使不一定要以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如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索求赔偿。


第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限制只是对行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项权利时的程序性要求,它不影响权利实体,因此,即使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影响的只是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而不影响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的权利。


第三,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一般情况下都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时需耗费更多时间,出于刑事审判时限考虑,刑事案件审判才“先行一步”。


可见,如果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就无所谓“先刑后民”问题,只要提起民事诉讼条件具备,当事人当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获得救济。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也无所谓“先刑后民”问题,因为此时之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并无先后之分,而是“一体化”了,一般情况下都是一并审判的,只是为了避免一并审判时会拖累刑事审判的进程时,才让刑事审判现行进行。


二、庐山真面目——“先刑后民”之真相


并不是所有刑民交叉案件都遵照“先刑后民”,是否要“先刑后民”须依据特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具体个案情形进行。根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先刑后民”原则适用于如下三种案件:


1、存单纠纷。199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存单纠纷规定》”)规定,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因此,存单纠纷民事案件只有在刑事案件结案之后才能查清事实的,才需要采取“先刑后民”。


2、经济纠纷。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纠纷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在经济犯罪中被害人本可以通过主张不当得利、侵权、违约、合同无效等进行民事诉讼获得救济,而法院将之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见存在“先刑后民”的司法处理。《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也是极好的证明,该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民间借贷。根据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来即使是非法集资行为,被害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得到救济,但法院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民间借贷纠纷暂时搁置,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结,体现“先刑后民”。


三、刨根问底——“先刑后民”的主要成因


1、借用侦查手段查清案件事实,防止错案。例如在经济纠纷中,如同一纠纷同时涉及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必然需要介入惩治犯罪。公诉案件中有侦查力量的介入,对查清案件事实更加有利,而民事诉讼案件中,需要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往往更加费时费力。因此,借助侦查手段,可以更迅速查清案件事实,防止错案。


2、防止刑民结果不一,维护司法权威。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证据标准、裁判原则上存在极大差异,如果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开审理,判决结果会因当事人诉讼策略、证据收集能力等产生重大变化。而刑事案件由于侦查机关的介入,出错可能性较低,因此,容易出现矛盾判决的现象。只有采取“先刑后民”原则,由同一审判组织做出刑事裁决和民事裁决,才能避免法院对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做出的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不一致,维护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四、正确姿势——“先刑后民”的理解和适用


常常有这样一种观点,因为犯罪嫌疑人在逃,公诉、审判程序(刑事附带民事)无法启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又面临立案难问题,导致被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得到及时的经济救济,因此将病根归咎于“先刑后民”的司法处理方式。如案例一被认为是对“先刑后民”的突破。其实不然,这是对“先刑后民”的误解。即使是上述三类案件,适用“先刑后民”司法处理方式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事实。根据《经济纠纷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根据《民间借贷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可见,在不同法律事实前提下,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并行不背,分开审理即可。


2、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经济纠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因此,即使与经济纠纷案件存在牵连的经济犯罪案件,只要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只需将犯罪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即可,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3、刑事案件的审理影响民事案件的推进。根据《存单纠纷规定》,“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根据《民间借贷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因此,如果刑事案件的审理影响民事案件的顺利推进,民事案件需要中止审理。


4、刑事责任影响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根据《存单纠纷规定》,“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五、小结


综上所述,在案例一中,虽然仅有盗窃这一个事实,但该事实引起了盗窃罪的刑事法律关系与物业公司安保失责的民事法律关系,该案中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刑事案件的审结与否也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推进和责任认定,因此无所谓“先刑后民”。在案例二中,虽然刑事案件未结案,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但如果证据清楚充分,只是嫌疑人逃逸,刑事案件审理就不影响民事审判的推进,也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认定,那么但只要符合民事起诉的条件(适格原告,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适格的法院管辖),被害方理应能够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进行索赔,无所谓“先刑后民”问题。

作者简介:宋福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ALB2015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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