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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OR不生孩子,男方管得着吗?

 lgzlawyer 2016-03-26


徐   健


 结婚后,生子育女是人伦常事,但是双方约定必须生育或者不能生育的协议是否有效呢?我们从两个案例给大家介绍。

   【案例简介】

    案例1:A和B结婚后不久B怀孕,因和A发生矛盾,B背着A私自做了人工流产,但是A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A认为B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到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2:A和B结婚后,双方不久就因生活琐事发生争议。后B怀孕,在怀孕期间,B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B明确表示不要孩子,于是双方签订定了离婚协议,双方协议约定B中止妊娠,A给B一笔补偿。协议还就财产等作了约定,双方据此办理了离婚登记,A按照约定支付了B一笔补偿款。但是后来B反悔,又坚持生下孩子,A拒绝支付抚养费,于是B起诉A要求支付抚养费。A的理由是当时双方协议不生孩子的,是B违约生下孩子,当然抚养费归B抚养,A不承担。

【律师分析】

 婚姻法并未对夫妻生育权作出规定,但是一般而言,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否夫妻都享有的一项正当权利。生育权是人身权,生育权的行使必须以夫妻协商一致,合同法上的继续履行或者强制履行对于具有人身属性的夫妻关系并不适用。

 一方面,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即便双方协议约定需要生育子女,一方不愿因的情况下,不能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进行生育。所以,如果妻子不愿意生意,丈夫也不得以享有生育权要求强制对方生育,第一个案例中,男方认为女方侵害其生育权,要求女方赔偿损失,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当然,如果女方坚持不愿意生育,甚至私自流产,极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损害,导致离婚。

另一方面,任何限制生育的协议是无效的,即使双方约定了一方不得生育,但是女方坚持生育的,男方也不得强迫女方流产;在女方生育子女后,基于男方是子女的父亲,应当承担婚姻法所规定的养育子女的法定义务,第二个案例中,男方以女方违约生育为由,主张不承担抚养费的责任,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律师建议】

生育是一件重大问题,也是夫妻人生的一次飞跃,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事情,也是双方父母整个家庭的事情,承担了家庭、家族继续繁衍的责任。因此,要家庭和睦,生育问题应当双方妥善处理,协商一致,相互体谅对方的处境和意愿,合情、合理的处理,不能任性,否则极可能破坏夫妻感情,甚至最终导致反目成仇、夫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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