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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fanbo1975 2016-03-26
      马梅琴

  近年来我国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呈上升态势,使得赌博的规模及涉案金额远远高于一般的赌博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赌博犯罪的打击预防,《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罪从刑法第303条中剥离出来独立形成一个罪名。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规定都比较笼统,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给刑事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惑。因此,正确地区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对于有效地打击赌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开设赌场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开设实际场所赌场和开设网络赌场两种,无论是哪一种,在为赌博者提供赌博的服务方面没有本质区别。赌博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嗜赌成性,以赌为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就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发挥效用的对象不同。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行为人要实施专门的聚众行为,往往需要行为人每次分别地招引他人赌博,如通过打电话、参赌人相互传达等方式,即行为人发挥的聚众效应。而开设赌场中,只要行为人开设了赌场,这个赌场在一定范围为人所知悉,那么,赌场就可以自动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果,即场所发挥的聚众效应。

  两者的规模及固定性不同。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参赌的人员众多且不固定。

  两者的稳定性及连续性不同。聚众赌博是临时性、短暂性的组织,一般需要临时组织、通知,成员相对固定,因而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开设赌场在长时间内不间断地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场所以及服务,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并且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为一定范围的公众所知晓,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

  当然,在现实中赌博犯罪问题更加复杂多样,法律规定也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如两人豪赌的情况无法以赌博犯罪论处,以赌为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开设赌场罪是否要以营利为目的,赌博犯罪累计数额的时间如何确定等,仅通过刑法的修改就想毕其功于一役是不现实的。因此,要建立禁赌长效机制,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通过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使赌博这一丑恶而古老的社会现象远离人类,最终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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