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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今日第1844期:女生宿舍产子身亡 悲剧本可避免

 wwm5837 2016-03-28

女生宿舍产子身亡 悲剧本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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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据山东媒体近日报道,山东城建学院一名19岁的女生在宿舍分娩,不幸母子双亡。女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未婚怀孕、悄悄产子,已经屡见不鲜,由于发现及时,经过抢救,大多都能保得母子平安,或者至少保住一个。不过,仅靠事后“发现及时”显然是不够的,山东城建学院这对母子出现最坏的结果,也就成了偶然中的必然。如果学生性教育和对怀孕学生的相关工作做得到位,这样的悲剧本可以不必发生。

女学生未婚怀孕早该引起重视

  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2013年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人工流产多达1300万人次。这还不包括药物流产和在未注册私人诊所做的人工流产数字。在接受人工流产的女性当中,25岁以下的约占一半以上。大学生甚至成为人工流产的“主力军”。


  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未婚青少年中,约有60%对婚前性行为持比较宽容的态度,22.4%曾有性行为。有性行为的未婚青少年中,超过半数者在首次性行为时,未使用任何避孕方法。有性行为的女孩中21.3%有过怀孕经历,4.9%的人有过多次怀孕经历。


  数据显示,在曾经意外怀孕的未婚女性青少年中,高达91%都诉诸流产——也就是说,有将近10%的人选择了生下孩子。当然,也不排除有少数性知识极度缺乏的女性,意外怀孕而不自知,直到分娩的那一刻。如果这些未婚怀孕的女性青少年是在校学生,她们自然而然就成了下述新闻的主角。


  2013年12月17日凌晨,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一名大一新生在学校厕所内产下一个男婴,然后将婴儿遗弃在厕所,自己去教室继续上课。无独有偶,就在2013年12月,沈阳又连续发生两起女学生“厕所产子”事件。12月24日凌晨,一名17岁女生在沈阳市旅游学校宿舍的卫生间里产下一个男婴。当月22日,另一名曾在这所学校就读的17岁女孩,在学校对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厕所里生下一个女婴。幸运的是,由于发现和抢救及时,这几对母子最终都相安无事。


  不过也有另一种极端情况。2015年10月30日,陕西医科学校女生宿舍楼下出现一名婴儿,是学校一名女学生深夜所生,然后从三楼抛到楼下。这名婴儿虽被送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没能成功。


重视的方式不止是加强性教育

  当下,性在大学生当中,早已不是羞于启齿的话题。然而,性行为的普遍以及性观念的开放,并不意味着青少年已经掌握了足够多的性安全知识。中国青少年生殖健康调查报告显示,仅有4.4%的未婚青少年具有正确的生殖健康知识。


  就在前述昆明高校女生厕所产子事件过后不久,2014年1月初,几名女大学生在昆明南屏步行街喷泉广场开展行为艺术,用玩具娃娃代表婴儿,模拟妇女生产的过程,以此来呼吁关注学生性教育。她们在标语上写道:“性教育没教我,生孩只能厕所躲”;“意外怀孕好恐慌,求性健康机制把我帮”。


  加强青少年性教育,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即使性教育做得很好(何况目前做得并不到位),也难保不发生意外怀孕的情况,所以本文想强调的,是昆明女大学生提到的能帮助意外怀孕女生应对恐慌的“性健康机制”。


  她们的恐慌从哪里来?这人人都能想到,除了女性(尤其是在性知识匮乏的情况下)对于自己身体变化产生的天然恐慌,还有家长的责怪,学校的处罚,社会的歧视和羞辱,等等。而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在很大程度上与学校的处罚是相关联的。遗憾的是,恐怕绝大多数学校都没有这样的“性健康机制”,否则,女学生厕所产子甚至杀死刚刚生下的孩子的事件,就不会接二连三地发生,最近这起女大学生母子双亡的悲剧,也就可以避免。


当前对学生未婚生育缺少人性化的制度安排

  尽管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中废除了“在校大学生结婚就退学”的规定,承认结婚是在校大学生作为适龄公民的基本权利,2007年由三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中,也为加强已婚大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涉及休学待遇、妊娠检查和分娩费用福利、子女户口管理甚至独生子女奖励等等,但对于未婚生育(无论是否意外怀孕)的学生,仍然只有简单粗暴的处罚。该《意见》规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高校学生的“违法生育”,大多数应该都是未婚生育。所谓“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简而言之,就是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山东为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该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于意外怀孕且不打算流产的未婚女学生而言,如果到了适婚年龄,在双方家庭同意的情况下,还能与男友补办结婚手续,然后合法生育;如果未达婚龄,迫于缴纳社会抚养费和学校处分的压力,可能还要逃避社会舆论和双方家庭产生纠纷,大概就只有得过且过,隐瞒一天算一天,直到产期到来,然后独自面对意外分娩的生命危险,以及遗弃婴儿的法律和道德风险。


女学生“母子双亡”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该法中并未对未婚生育有任何禁止性的规定。学校为了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也罢,为了避免在评估中被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也罢,对未婚生育的学生进行处分,固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学校也是在校学生的监护者,对于意外怀孕或生育的未婚女学生,不能采取以罚代管的懒惰的行政性思维,那样只能让学生陷入不能顺利完成学业的恐慌,从而做出不理智的决定。


  如果只有处分而没有配套的带有兜底保障性质的服务机制(也就是相当于昆明女大学生所呼吁的“性健康机制”),而当事人又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必要的计生服务的话,最终导致的结果也就更加危险。


  虽然当今中国社会越来越开放,已经不再“谈性色变”,但性对于学生群体而言,还是带有一定的禁忌色彩。任何与禁忌相关的事物都是“堵不如疏”。所以必须看到,在制度上对女学生的未婚意外妊娠或生育做出保障性安排,并且规定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并非“鼓励”学生未婚同居甚至违法生育,而是一种起码的人道主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教育机构对性教育不到位导致的恶果的一种补偿。如果有这样一种保障性的“补偿机制”,意外怀孕的女学生也可以正大光明地求助,而不用担心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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