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其自身特点导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我国长期存在,在当前新经济时代,政府提出“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投贷联动业务”。投贷联动一方面可以有效化解小微企业特别是高科技、新兴产业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可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加快业务模式、机制、流程和产品创新,以尽快适应战略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的发展需求,推动银行业进一步发展。

一、投贷联动模式的含义
“投贷联动”,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信贷支持,PE或VC机构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银行与PE或VC合作,以“股权+债权”的模式,给创业期的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的一种金融创新方式。当前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银行+VC/PE”模式,是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融资服务,VC或PE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银行则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二是商业银行借助海外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且同时为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三是商业银行以表外理财资金认购产业投资基金的优先级,同时对产业基金所投企业提供贷款融资。但是当前受商业银行法的限制,我国银行业开展投贷联动只能采用“曲线试水”模式,即借助海外全资控股直投子公司进行或者与外部VC/PE合作,按照“债券+认购股权”的模式进行。

二、投贷联动模式为银行业带来的发展机遇
(一)促使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依靠科技创新发展的“新经济”时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继续前行的重要引擎之一,而科技型创新性企业被寄望为新一轮经济增长的主角,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的轻资产、高投入、高风险特征催促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模式的改变,投贷联动模式正是建立在此种经济背景下,商业银行只有加快转变金融服务方式和思维、创造符合新型企业需要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才能在日趋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二)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盈利能力水平。受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我国银行业整体盈利水平在下降,一些银行业出现净利润零增长甚至负增长的状况,数量有限的大型企业是各家银行业机构追逐的重点对象,数量众多的小微型企业的有效贷款需求仍未得到充分的满足,若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可以成为银行业机构新的经济增长点。投贷联动模式与PC机构的合作中,银行一般在风投公司投资之后跟进贷款,这有助于银行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而且在支持企业发展的同时,能分享企业成长的收益,获得更高的回报。
(三)将有效改善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渠道狭窄的现状。受制于法规约束,我国商业银行无法直接对非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随着投贷联动试点的深入展开,国家或将通过修订法律法规的形式优化商业银行现有投资方式,如允许银行设立股权投资子公司或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从而改善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品种单一的情况,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发展。
(四)加快银行业机构的改革。当前我国银行业机构仍以传统的经营方式运作,在贷款审批发放上看重企业的规模、盈利能力等,但是在新经济时代下,面临新的经济增长动力,银行业的经营观念必须进行改变。投贷联动模式追求的是一种崭新的信贷文化,对该模式下的目标企业来说,持续经营能力将变得更重要,实现经营观念、组织架构、绩效和考核的创新有助于加快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步伐。

三、推动投贷联动模式发展的建议
投贷联动模式切合当前商业银行探索差异化经营的内生需求和战略定位,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济新常态下的发展要求,但是从2009年起商业银行试水投贷联动业务,开展情况却差强人意。主要原因是“贷”“投”之间的风险冲突,即商业银行与风投机构之间因风险观念的巨大差异产生矛盾,导致许多项目无法落实,另外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风险与收益不匹配也是无法大面积推动的重要原因。而如今投贷联动有望在我国迎来全新的发展时期,商业银行应该在国家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利好驱动下,把握机遇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实现自身发展。
(一)建议完善当前法律法规破除银行发展投贷联动业务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法限制了银行的股权性投资,投资方式受限一方面导致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与获取的收益不相匹配,挫伤银行开展投贷联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另一方面不利于投贷联动开展形式的创新。
(二)政府发挥引领支持作用。在当前环境下,建议政府部门充分发挥分担和补偿风险方面的作用,如设立融资担保基金,合理确定投贷联动模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合理区间和不良贷款本金的分担补偿机制,对超过合理区间的不良贷款进行代偿或购买,带动银行业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积极性。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保持投贷联动业务条线的高度独立性,在贷款三查、风险防控、激励约束、业务退出、人力财务等方面建立独立的管理体系,如鼓励银行建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事业部,将投贷联动的创业投资与一般业务进行分割,保证风险的隔离。
(四)探索符合国情的多样化的投贷联动发展模式。对于传统投贷联动模式,大型银行仍处于主动和积极地位,即使在当前法律约束下,大型银行可借助海外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实现投贷联动,其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使其在与风投机构合作上,对“贷”“投”风险冲突的协调能力也更强;但是中小银行较弱的协调能力使其在传统模式中处于劣势地位,要增强中小银行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能力,必须充分发挥中小银行投贷联动作用。地方中小银行可以通过联盟方式壮大自身能力,通过合作建立基金平台的方式或者借助地方政府平台实现投贷联动,以实现充分发挥支持小微企业的作用。(河南省南阳市银监分局水焕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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