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质量处”)。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三)《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引》 三、办理范围 受检企业对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工业产品(不包括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复检申请。 四、办理条件 受检企业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质量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1、受检企业向质量处提出复检申请,提出复检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a.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表》(须盖公章,样板见附件); b. 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c. 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复印件; d. 若企业认为承担本次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存在与本次监督抽查有关的违规行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其他相关技术材料(生产控制记录、有关委托检验报告等)。 2、根据受检企业提交的复检申请资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质量处发出受理回执。 (二)复检(调查) 1、质量处应及时组织对有关异议申诉开展调查,对需要复检的,指定复检承检单位,并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异议复检委托书》。 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条件的,应按原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复检。原样品具备检验条件的,用原样品复检;原样品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采用备样复检。备样必须是完好无损、未经调换的样品,否则不得进行复检。 3、检验机构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异议复检委托书》后,应立即组织对复检样品进行确认,办理有关复检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产品检验特性不能完成的除外)。 4、因检验项目没有重现性或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复检或者样品自然失效等原因而不具备重新检验条件的,由质量处组织对检验机构和受检企业开展调查工作。 (三)答复 1、质量处在完成调查或收到复检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 2、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的企业承担;否则,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 3、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新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70号)。 七、办理地点及电话 办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北路311号(小北御景广场)10楼1001室-质量监督管理处(质量处),电话:83228135、83228137。 八、纪律监督 监督机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纪律监督电话:83228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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