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隆彬 (节选) 来源: 盛宏法库 声明:本文来源若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9. 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 10. 党费
11.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12. 工会经费
13.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14.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
15. 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16.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17.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法院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声明:本文来源于盛宏法库,作者:王隆彬 (节选) ,图片来自网络,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无法查实原作者姓名,在这里深表歉意,版权属原作者所有;本文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若来源标注有误,敬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删除或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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