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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推荐| 财产保全操作指引:不得保全或执行的财产

 哈哈呵呵你懂的 2016-03-29

作者:王隆彬 (节选)

来源: 盛宏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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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9. 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 


10. 党费


  •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


  • 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 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11.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12. 工会经费


  • 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上级工会的经费并替欠债企业清偿债务。


  •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


  • 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法院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13.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 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14.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


  • 法院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 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 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15. 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16.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17.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法院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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