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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

 大道至简64382 2016-03-30

一、股权基金基本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之后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获利。其形式主要包括:


私募股权投资

主要侧重处于扩张期和成熟期的公司
风险投资

主要侧重处于创业期的公司

天使投资

主要侧重处于萌芽状态或种子期的公司





二、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



私募股权投资以PE为主要形式,从投资实质来看以上三者并无本质区别。PE基金按组织架构的不同,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合伙制基金

合伙制基金是一种主流的私募基金模式,它以特殊规则的形式将普通合伙人(管理者)和有限合伙人(投资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起来,达成价值共同化,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公司制基金

公司制基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对这三大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尽最大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同时,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契约式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叫信托型基金,属于一种代理投资,是一种信托关系。它将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契约将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济利益关系联系在一起并作为事前约定。






三、不同组织架构的税收探讨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架构不同,其税收政策亦存在很大差异。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方面:一是针对基金管理费按"金融保险业"征收;二是针对投资方式(以动产、不动产、非货币资金等投资入股)征收相关营业税,具体参照营业税相关规定。以下笔者则就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得税涉税问题与大家一起分类型谈谈这里面的涉税事项。



合伙制基金税收探讨

一般规定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通知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收益,应采取"先分后税"原则,由其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按照各自应分得的收益,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收

政策

1

股权投资所得

  • 如果合伙人是机构投资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如果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应适用"利息、股息、红利" 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如果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由该合伙企业的性质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0%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仅有部分地区有相关规定),公司合伙人则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如果合伙人外国投资者,则应分为个人和企业两种类型。

2

股权转让所得

  • 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仅有部分地区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0%税率("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仅有部分地区有相关规定),公司合伙人则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基金税收探讨

    基金公司层面

    1

    股权投资所得

    公司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缴该部分所得税。如高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

    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5%




    股东

    层面

    1
    自然人

    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法人

    按《企业所得税法》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同样,依照已述原则,税率低于则免缴,税率高于则补缴。




    税收

    优惠

    对比合伙型PE基金,公司型PE基金在税收上享有较大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颁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2)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契约型基金税收探讨

    契约型基金实际上就是代人理财,受托人不是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财产所有者是受益人。目前我国对信托的税收政策只是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试点,规定信托公司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在信托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

    政策

    1

    信托型基金层面

    契约型基金不需缴纳所得税。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

    2

    信托型基金投资人层面

    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作为信托基金投资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投资者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的,应当就获取的基金收益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税。而若企业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25%,则不需纳税;若企业投资者税率高于25%,则需补缴所得税。



    四、对境外投资者的税收政策




    股息、红利所得
    1

    如果投资者为非居民个人:

    根据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PE公司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籍自然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享受免税待遇

    2

    若为非居民企业:

    当投资人为非居民企业时,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可按协定的税率执行。申请协定待遇需要按照相关文件申请。

    *对非居民企业或个人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股权转让所得
    1

    若为非居民个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并针对非居民个人的具体规定,如国税函[2009]6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均仅适用非居民企业,而不适用非居民个人。虽然国税总局曾对深圳地税局的请示给予回复并下发了"国税函【2011】14号《关于非居民个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的批复》",但该文并未对外公开。在实务中,目前已存在相关征税案例。深圳和北京对相关非居民个人分别征税1368万和4651万所得税。虽然目前我国反避税法规适用主体主要为企业,但扩大法规纳税主体是必然趋势。

    2

    若为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取得所得,一般而言,需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则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按照相关税收协定或安排中关于征税权划分的规定执行。

    间接股权转让境内居民企业的直接投资方是否构成在国内的纳税义务,可参考国税函[2009]6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等相关文件予以判定



    五、印花税的问题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受领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例如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主体,对于产权转移数据的印花税率为记载金额的0.5‰,合约双方都是纳税人。

      有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文)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对于该等免税规定,是否适用于有限合伙制PE基金目前存在争议,实践中一般不予适用上述规定。




    六、主要地区的税收政策



    由于各地方税务局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有不同的规定,笔者也大致了解了一下,现就主要地区的税收政策和各位简要谈一谈:

    北京市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另外在基金管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等方面均税收优惠。

    上海市

    上海市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在2011年修订中删除了GPLP税收区别的阐述,但在税收政策上并未做出太大改变。

    深圳市

    2015年深圳地税局发布的《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中,深圳地税局将按照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要求,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实施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合伙制PE个人所得税税率将由20%调整为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在2010年7月9日深圳市下发的《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对于有限合伙制PE,个人LP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20%。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规定: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另外对基金在退出投资项目时的企业所得税有留存奖励及对基金管理企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有一定的优惠,而对基金和基金基本基金管理构建的房屋和租赁的房屋等也享有当地财政补助政策。




    七、税收风险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结构复杂多变,涉税事项看似简单却又不简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私募股权投资中的税务风险越来越大。目前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存在四类税务风险:



    1

    税务登记不完善,易引发投资信息难追踪的风险,导致少缴税款

    由于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部分合伙型基金未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有些进行税务登记的合伙型基金,登记较为随意,很多基金仅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在国税部门登记。对于已进行国税税务登记的基金,信息也相对有限,尤其是投资信息披露较为简易,缺少对投资者、投资金额、投资收益、分红情况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这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税收管理极为被动,容易引发监管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有些基金的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但没有参与"营改增",留下了很大税务风险。

    2

    基金核算不规范,易引发会计信息不透明的管理风险

    目前基金项目存在监管漏洞,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名下有"两套账";私募股权基金不按规定独立运作、单独设账核算,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存在相互开票、费用混合列支等混乱现象,监管机构无从掌握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分红等财务情况,而基金管理人对企业投资者无代扣代缴义务。因而,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人中企业投资者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3

    对"先分后税"的理解不到位,易导致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却是应纳税所得的核算主体,"先分后税"的原则体现"穿透"税制的理念,与法人所得税税制不同。穿透税制下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不同于股东,每个纳税年度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分配,均须计算出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将该成果在各个合伙人(投资者)之间划分、分割,合伙人应以此缴纳税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分配,合伙人都应将划分所得合并自身经营所得一同缴纳税款。但调研发现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对"先分后税"的"分"理解为分配而不是划分,普遍存在不分红、不纳税的现象。随着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尤其是PEVC投资的对象都属于朝阳产业,投资期较长,一般投资5年以上才对收益分红,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也逐渐增加。

    4

    投资人身份不能"穿透",易带来收益错享税收优惠的风险

    对于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法规对基金将投资收益分配至合伙人是否保留其原有属性并按照其原有属性征税成为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居民企业作为基金的合伙人通过基金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是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而非"间接"分回的收入,因此虽然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投资管道"的形式特征,但是现行税法并未对其真正赋予"管道"主体意义,因此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税法并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这是造成补缴税款的重要税收风险点。

    在现有税收政策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想既能正确享受投资带来的收益,又能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防范相关税务风险。所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应及时更新税收知识,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动态。同时,要规范财务会计核算,避免由于基金核算的不规范和财务信息不透明引发税务风险。在遇到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税收政策问题时,要及时同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沟通交流,借助外脑解决问题,避免出现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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