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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总检察院被称为联邦总检察长

 蜀地渔人 2016-03-3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黄礼登

德国有联邦和州两套互不隶属的检察系统。在州层面有州高级法院内的总检察院和州法院内的检察院,少数地区还在地方法院内设有地方检察院。在联邦层面只有一个联邦总检察院。总体上讲,联邦总检察院在行使刑事诉讼法相关职能时,其权力义务与州检察机关相同。但是,在机构设置、人员、管辖、起诉等方面,仍然有不少独特之处。


任务和职能


德国联邦总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进行侦查和起诉。这类案件由德国法院组织法作了详尽的列举。它们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专属联邦总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包括实施预备发动侵略战争、叛乱、叛国、针对外国机关及其代表的犯罪等案件,涉及20余个罪名。德国国际刑法典所规定的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也是联邦总检察院管辖的罪名。第二类是可归州检察机关负责,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联邦总检察院须主动行使管辖权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实施煽动侵略战争、维护被宣布为违宪之政党、谋杀、严重纵火犯罪等案件,涉及20多个罪名。当涉及第二类罪名的案件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危害德国的内部及外部安全等特定情形时,联邦总检察院应当行使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叫作“收办权”。在特定条件消失后,联邦总检察院可在起诉前将案件转回给相应的州检察机关。除直接负责侦查和进行起诉外,联邦总检察院还要参与刑事诉讼中上告或抗告到联邦法院的法律救济程序。


联邦总检察院在司法行政领域是联邦的代表,代表联邦参与到涉及联邦法院、联邦行政法院、联邦财税法院、联邦纪律法院以及涉及它自己的行政程序和法院诉讼中。


此外,在州高级法院向联邦法院进行案件请示时,联邦总检察院也要发挥一定的作用。当州高级法院准备作出与联邦法院既有判决不一致的判决时,可以向联邦法院请示。而这种请示需经联邦总检察院提交给联邦法院。在此过程中联邦总检察院要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


联邦总检察院还是欧洲司法合作组织关于恐怖主义问题的联络单位。欧洲司法合作组织位于海牙,宗旨是服务各欧盟国家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司法机构,对各国国内的刑事程序进行协调和支持。联邦总检察院有义务向欧洲司法合作组织提供自己侦查中获得的对欧盟反恐问题有重要意义的信息。这有利于在欧盟层面对恐怖主义进行刑事追诉,也有助于发现国际恐怖主义的跨国联络情况。


机构与成员


联邦总检察院的机构名称颇具特色,被称为“联邦总检察长”,和它的首长职务名称是一样的。联邦总检察院位于卡尔斯鲁厄市,它在位于莱比锡市的联邦法院第五刑事庭还设置了一个办事处。联邦总检察院设置有TE厅(反恐怖主义厅)、S厅(反间谍、国际犯罪厅)、R厅(上告厅)三个业务部门以及办公厅、财物、人事等服务部门。每个业务厅又分为不同的处。比如反恐怖主义厅下设一个“侦查程序基本问题与安全机构合作处”,该处负责协调联邦总检察院与联邦刑事局、情报局、共同反恐中心的合作。


联邦总检察院的人员分为检察官和各种工勤人员。检察官按薪资级别分为联邦总检察长、联邦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截至2014年底,联邦总检察院共有工作人员235人。其中,联邦总检察长1人,联邦检察官25人,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共计50人。还有一类人员是各个州司法部派往联邦总检察院担任检察官助理的人员,他们已经是州里的法官或检察官了,一般在联邦总检察院工作三年,带有挂职锻炼的性质。2014年这类人员有30人。联邦总检察长对其下属人员拥有指令权和监督权。对本机构的其他检察官拥有案件的交办权和亲办权。交办权是指将其他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转交给另外的检察官办理,亲办权是指总检察长将案件收归自己亲自办理。


联邦总检察长和联邦检察官的选任较为特殊,经联邦司法部长提名、联邦参议院同意,由联邦总统任命。而本机构内的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的任命无需联邦参议院的同意。


指令实施侦查


联邦总检察院可指令联邦和州的多个机构实施侦查。


联邦总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时,拥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各种追诉手段,这一点与州检察机关并无二致。但是由于联邦总检察院办理的是诸如涉及国际恐怖主义等大案要案,它可以比州检察官更为自由地、更大范围地对被指控人采取多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州检察机关在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时,法院会根据比例性原则来决定是否批准。而对于联邦总检察院希望采取的强制措施,法院在权衡时往往会支持联邦总检察院的意见。联邦检察官在对恐怖犯罪的被指控人进行电讯监听时,不仅涉及到被指控人本人,还会涉及他的家庭成员、朋友和同事。这种现象在州检察机关办理侦查案件时是较少出现的。


联邦检察官虽有权亲自侦查,但它通常会把具体的侦查工作交办或委托给其他机构和人员来实施。德国联邦刑事局法规定,曾在联邦和州的警察执法机构任职四年以上的联邦刑事局的人员,是检察官的侦查人员。因此在刑事追诉范围内,联邦检察官就自己管辖的案件,可以直接向他们下达有关侦查工作指令。联邦刑事局负责追诉有组织的武器、毒品、药品买卖及针对联邦总统等高级官员的犯罪等一系列犯罪。对于联邦刑事局管辖以外的案件,如果需要他们参与,联邦检察官可以以委托的方式交办侦查任务,联邦刑事局必须执行。同样,联邦的检察官可以指令联邦警察机构、州刑事局、州警察机构的执法人员执行侦查任务,并对整个侦查过程进行领导。但是,联邦检察官没有权力对州检察机关发出指令。


特殊的不起诉权力


所有州检察机关拥有的法定和酌定不起诉权力,联邦总检察院都有。德国刑事诉讼法还特别赋予联邦总检察院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特定政治类案件不起诉的权力。如果已经提起公诉,则可以撤回起诉。前提是追诉此类犯罪会给德国带来严重不利后果,或者其他公共利益超越了国家追诉的利益。所谓严重不利后果,就是德国公民可能会被劫持为人质、可能发生重大外交纠纷等等。其他公共利益须是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利益,它应该超越以预防为目的的刑事追诉利益,比如可以和外国交换谍报人员等等。这种不起诉制度反映了立法者认可国家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处于紧急状态,国家追诉犯罪的利益在此情况下不得不退居其次。应该说,这是一种务实的做法。


此外,对于国际法上的犯罪,联邦总检察院也可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不予起诉。德国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当被指控人没有在德国境内,或者当德国国籍的被指控人已经被国际法院或他国法院追诉过了,联邦总检察院同样可以不起诉。


联邦总检察院的工作涉及到重大内政和外交安全,而内政与外交是由政府负责的,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贯彻政府的刑事政策和政治目标。对于重大案件,联邦总检察长有义务在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前,向联邦司法部长汇报并听取其意见。


联邦检察官到州高级法院起诉


联邦检察官追诉犯罪,如果直接在联邦法院起诉,就意味着没有地方进行二审了,因此德国采取了所谓“借机构”的办法,即借州高级法院来行使联邦的刑事司法权。这种形式被称为间接的联邦司法或者实质的联邦司法,目的是让联邦司法也能保持二审。具体由哪个州高级法院接受联邦总检察院的起诉,则是根据案件发生地来决定。每个州自己的州总检察院同样可以将刑事案件起诉到州高级法院,此时州高级法院行使的是州的刑事司法权。联邦总检察院原始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由联邦总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影响来决定是否行使管辖权。联邦总检察院不行使时,则由州总检察院进行管辖。因此实践中,州总检察院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往往会上报联邦总检察院,征询其管辖意见。


联邦总检察院到州高级法院起诉,开启一审审判程序。对该案的上告审理则由联邦法院负责,联邦总检察院的上告厅参与上告诉讼活动。对于对州高级法院一审的由州总检察院起诉的案件的上告,也是由联邦法院作为上一级的救济法院,同样由联邦总检察院参与上告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总检察院开启侦查程序后到提起公诉之前,如果要对被指控人采取需要法院批准的强制措施,是向联邦法院的侦查法官申请批准,而非向州高级法院的侦查法官提出申请。


联邦总检察长临时退休


联邦司法部长可对联邦总检察长行使临时退休申请权。


在德国第一帝国建立之初检察机关成立时,基于政治原因,检察官随时会被免职或停职。德国第三帝国时期,元首可以不经任何程序不需任何理由将检察官置于候职状态。


根据德国现行法律规定,联邦总检察长和国务秘书,各部的司长,外交、国防部门的高级官员等均属于政治官员。州层面也存在着政治官员,但随着2010年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最后一个废除州总检察长政治官员身份,德国各州的检察官均不再是政治官员了。


政治官员在履职期间,有义务与政府的基本政治观点或者政治目标保持一致。德国联邦公务员法规定,根据相应的部长的申请,联邦总统可以随时将联邦的政治官员置于临时退休状态,且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政府(联邦总理及其部长)对其高级官员因为政治上不能保持一致,丧失了政治信任,就可以作出这样的决定。决定一经通知到政治官员本人马上生效,没有过渡期,没有听证权。这种制度的设计本意是为了确保政府对于行政的控制力。


联邦司法部长可以向联邦总统申请将联邦总检察长置于临时退休状态,由于联邦总统只有形式上的审查权,所以联邦司法部长可以无障碍地将其政治意图间接贯彻到联邦检察工作中去。事实上,无需真正动用这种权力,这种权力就会对联邦总检察长产生极大的影响力。除了临时退休申请权,联邦司法部长还可对联邦总检察长就具体检察工作发出有约束力的指令,但是发出这种外部指令要受到法定原则的限制。相比之下,无需理由不受限制的临时退休申请权更具震慑力。联邦总检察长在领导检察工作时,往往会自觉领会和践行政治层面的精神。几十年来,德国联邦司法部长对联邦总检察长只偶尔行使过几次临时退休申请权。最近一次发生在2015年8月4日,联邦司法部长马斯向总统高克申请了将联邦总检察长朗格置于临时退休状态。朗格在2015年5月启动了对两名记者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刑事调查,他指责马斯部长在此案件中干涉司法的独立性。而马斯则认为他们之间的信任已经持续性地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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