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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走私枪支、弹药罪中的“弹药”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03-31
据称我大TB啥都可以买到,简直万能,有人卖道符,有人卖脑残片,有人卖马勒戈壁的珍惜物种草泥马,竟然还有人卖前男友走的时候留下来的苹果_(:з」∠)_ 
有人买以上这些奇葩的东西就算哒,竟有人通过淘宝直接非法购买枪支、弹药。2007年,戴某通过网络从国外非法购买了气枪铅弹10盒共1625发。其走私的对象——气枪铅弹,在定罪量刑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最高法《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解释》)中,未对弹药的种类作出明确的规定,没有界定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也没有列举常见的军用和非军用的子弹。那么,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无法对气枪铅弹是否属于“弹药”作出判断。

因此,依据现有司法解释无法判断气枪铅弹是否属于走私弹药罪的对象,唯有使用刑法解释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按照《辞海》对弹药的定义,弹药的核心含义有三个:第一,具有杀伤力功能;第二,以弹头、弹壳、火药、炸药以及其他装填物作为结构;第三,必须借助武器或其他运载工具发射至目标区域。气枪铅弹无疑具有杀伤力,在结构上有弹头,尾部有部分弹壳,可以借助气枪等武器发射至目标区域,但是没有火药、炸药或者其他装填物,它与很多非军用子弹特别是一些运动用弹具有一定的类似性,将其认定为非军用子弹并不会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

其次,目前我国海关严厉禁止走私任何枪支弹药的行为,走私气枪铅弹不仅扰乱了弹药监管秩序,还侵害了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制度的管理。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出发,对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应当予以刑法规制。

最后,将气枪铅弹认定为走私弹药罪的犯罪对象,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含义相符。如《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喘口气先…)(以下简称《枪弹解释》),明确将气枪铅弹作为非军用子弹的一种做出了列举式规定。《走私解释》尽管对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没有做出类似的列举式规定,但从用语一致性的角度考虑,《枪弹解释》的规定无疑具有参考价值。

经过解释可以确认气枪铅弹属于弹药的范围,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值得刑法规制。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论证气枪铅弹是否属于弹药的范围过程中,不仅要运用文理解释方法,还需运用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通过对“气枪铅弹”“、弹药”的解释,实现刑法条文中关于“弹药”的抽象规定与个案中具体行为的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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