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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干货 | 合同解除的效力

 马青山洛郑律师 2016-03-31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指合同被解除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主要涉及合同被解除后,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终止;合同终止时,已经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债务如何处理;合同解除是否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不要求恢复原状。换言之,是否恢复原状,属当事人意思自治事项。二是合同性质。根据合同性质能够恢复原状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则当事人不能要求恢复原状。 合同的性质,指的是一次性合同还是继续性合同。

1.一次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一次性合同被解除时通常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故原则上应当具有溯及力,且只有赋予解除以溯及力才能实现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当然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比如买卖机器设备的合同中,如果卖方交付的机器设备达不到合同目的,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则退回设备,卖方未交付的机器部件不再交付,已收到的货款退还给买方,买方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

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此类合同通常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客观上无法返还,无法恢复原状,所以这些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只能产生向后解除的效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在继续性合同中,纯粹交付标的物的分期付款或分期交货买卖合同,其解除时有无溯及力应当分别而论,若标的物不可分,出卖人只交付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应该有溯及力;反之,若标的物为可分物,相互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关联,则也只应当发生向后解除的效力,而不具有溯及力。

(二)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履行利益损失还是信赖利益损失

解除的时间点确定之后,依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之后未履行的部分就不再履行,这是合同解除的主要效力。其次,已经履行的,可以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如果终止履行,给守约方造成了损失的,相对方是否应当赔偿损失;在解除确认的过程中,会有一些自然的损失。

比如:在一汽车租赁运营合同中,承租方作为解除方自动放弃运营并返还车辆,而相对方拒绝接受造成车辆停运,这期间的损失如何负担。只要确认解除成立,由此产生的损失就应由对方负担。比如对方提出解除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则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试图终止合同肯定会引起履行迟延),对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前述案例中,如果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即使解除方将车辆钥匙交给相对方,解除方也应当照付租金;如果符合解除条件,因为相对方的行为导致解除之后的事宜未处理,比如相对方没有接受车辆,停运期间的租金损失应当由相对方负担。

1.合同解除与合同债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否并存,即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已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此,德国、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立法均予承认。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规定,在合同解除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合同被解除而受影响。具体说来,合同解 除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的情形可作如下归纳:

(1)协议解除情形。各方订立协议解除合同关系,协议中就当事人一方业已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依照其规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协议解除的影响。

(2)约定解除情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一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3)法定解除情形。法定解除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应区别而论:第一,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因存在有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或者因当事人没有过错,从而不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或者虽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但当事人的违约并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产生损害赔偿。不过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害扩大而未为之者,他方有权就扩大之损失请求对方赔偿。第二,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且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法定解除可以和损害赔偿并存,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害。

2.损害赔偿的范围

对于赔偿范围包括履行利益损失还是仅为信赖利益损失,是有争议的。在学者通说上,赔偿范围为因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因返还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信赖利益)。 个别见解反对解除场合可得利益的赔偿。 笔者认为,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情形,若该解除无溯及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履行利益;若解除溯及既往,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之费用,一般包括:(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 支出的必要费用;(3)债权人因失去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4)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5)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含因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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