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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红线不能踩?(第十三期)

 侗乡人1961 2016-04-01

哪些红线不能踩?

典型案例十三:请客送礼同属违纪 一起乔迁宴5人受处分

  许某某,中共党员,某镇某社区党支部书记。2015年6月6日,许某某儿子因乔迁新居在新房处请客。当日,该社区支部委员熊某某等4名党员前往许某某儿子家中,各送现金200元。当天晚上,许某某在某酒店专门宴请了熊某某等4人。

许某某身为社区党支部书记,在为其子操办乔迁新居事宜中,收受下属所送现金共计800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印发,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许某某的行为应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错误。经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熊某某等4人以恭贺乔迁为由向许某某送礼并参加宴请,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4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41条的规定,对许某某收受的礼金共计800元予以收缴。

分析理由

《党纪处分条例》第81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本案中,许某某接受下属人员以其子乔迁为名所送的礼金并宴请他们,其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错误的构成要件,应按《党纪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同时,社区党员熊某某等4人借支部书记许某某之子乔迁新居之机,向许某某送礼金,并参加宴请的行为,也违反了廉洁纪律,且湖北省纪委于2014年5月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应当对其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因此,熊某某等4人属顶风违纪,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兜底条款第82条处理。


新旧对比

本案中,许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其子乔迁过程中,接受下属送礼并宴请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应适用旧《党纪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进行定性量纪,并追究纪律责任。


若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则应适用新《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值得注意的是,旧《党纪处分条例》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新《条例》中被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度的笼子织得更密。


栏目短评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下,本案中的许某某作为一名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利用儿子“乔迁宴”收受下属礼金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顶风违纪;熊某某等其他4名党员无视禁令参加“乔迁宴”,同样也触犯了纪律红线。5人作为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直接面对群众,其一言一行,本应在工作、生活中体现应有的宗旨意识和为民情怀,相反却带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损害了党员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和形象,最终受到党纪处分。由此,也提醒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纪律和规矩是带电的高压线,谁碰谁“触电”,绝不能打着“老习惯”的幌子,做出违反党规党纪的事。(本期内容由襄阳市纪委协助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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