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必背干货100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法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法分则第一章) 1、间谍罪:(1)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上了如下三种行为之一:①参加间谍组织;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属于法条竞合,以间谍罪论处,不再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至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是否与我国为敌,在所不问;(2)这里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即作了缩小解释;(3)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明知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否则成立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 3、叛逃罪:(1)主体只能是中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2)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何时期叛逃都成立本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3)行为犯,只要有叛逃行为,即成立本罪。换言之,本罪的成立无需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为必要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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