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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彼德罗 2016-04-01

篇一: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 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五)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七) 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 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九)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十)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
    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篇二: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篇三: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篇四: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
  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
  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
   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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