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企业管理人员犯罪类型分析

 为君正法工作室 2016-04-01

               



企业管理人员犯罪类型分析
文/马章民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室外虽是隆冬时节、寒气袭人,室内却是高朋满座、气氛热烈。就在这几天“快播案”被各大媒体炒得近乎白热化的时候,我们迎来了《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论坛》,很高兴能在这里就此跟大家分享自己的一些学习体会、办案经历和浅显思考。

近年来企业管理人员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犯罪数量多发频发;二是犯罪类型多种多样;三是犯罪样态呈现复杂化;四是犯罪主体国企及高管多于民企及高管;五是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因此,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包括企业高管在内的广大公众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社会问题,处理得当将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之则贻害无穷。基于此,举办今天这样一个论坛可谓正逢其时、意义重大。下面我重点就企业管理人员犯罪的类型作一分析。

根据刑法理论,对犯罪的分类标准之一是将各类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又叫刑事犯,是指即使刑法规范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也会受到社会伦理的非难的情形。常见的自然犯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放火罪、盗窃罪、赌博罪等,古今中外都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法定犯又叫行政犯,是指刑法规范的内容与社会伦理规范之间有时存在不一致之处,对于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有根据刑法的规定才能加以确定并进行刑法非难的情形。例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等,在传统社会、小农经济社会力是不可能出现的行为,更不可能将其规定为犯罪,只有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了一定时期,证券业越来越发达的时候,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的时候,立法者才将其规定为犯罪并运用刑罚手段予以惩罚。

纵观企业高管涉及的罪名,几乎涵盖了我国《刑法》分则十章的每一章。其中企业高管作为犯罪主体实施的自然犯,与其他犯罪主体实施的自然犯,毫无二致,其犯罪动机、犯罪原因及其后果区别不大。例如,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反之,企业高管实施的法定犯则是多种多样,分布在刑法分则的章节较为集中。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企业高管常见的罪名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如2014年江苏昆山粉尘爆炸事故中,责任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是企业高管实施犯罪较多的一章。这一章共分八节,其实就是八类犯罪。像第一大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三鹿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生产、销售假药罪(如申东兰购买假冒上海莱士血液制品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假冒福尔生物制药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赵玉侠等),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生产、销售地沟油等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第二大类规定了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等,还有一个兜底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像厦门远华(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就是以这个罪名和行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第三大类是“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既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商业贿赂和企业高管职务犯罪。第四大类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洗钱罪等,也包括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职务犯罪。我曾办理过此类案件,有些行为在定性上还是存有不少争议,需要与司法机关探讨,比如,对骗取贷款罪的“诈骗”和诈骗对象的理解,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和“公众”的理解等。

第五大类是金融诈骗罪,这类犯罪是近年来较为多发的犯罪,如集资诈骗罪,浙江东阳吴英案就是典型例子,还有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极易发生在企业高管投融资过程之中。第六大类是危害税收征管罪,像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等,都是企业高管急需防范的刑事风险。第七大类是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犯罪。第八大类是扰乱市场秩序罪,包括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企业管理人员易犯的罪名也不少,像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快播案)等。

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在企业高管中也是多发犯罪,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招投标、人事管理、加工承揽、投融资等环节,容易引发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这一现象跟近年来高层大力推进反腐进程这一大背景直接相关,可以说是受到了刑事政策的极大影响。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去也管理人员的类型,可知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要想有效防范这一风险,既要在事发前对企业高管加强教育、引导他们守法经营,又要在事发后依靠优良的法律服务、使得刑事法律风险及后果降到最低。只有这样,我们的企业高管才能安全、安稳,高枕无忧,我们的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良性发展。

谢谢大家!


论坛详情,请点击以下全文全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