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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权利需要巧用

 送_汤 2016-04-01
辩论是行政案件庭审的必经程序,也是合议庭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关键节点。如何让合议庭充分了解自己的观点,从而作出有利己方的裁判,是诉讼参加人的权利,也是义务。就此,我的认识如下:一、掌握“质辩合一”的特点。
辩论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由此可见,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行政案件庭审的必经程序。行政诉讼庭审一般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但是在实务中不少法院将调查与辩论混合在一起,即质辩合一,不设立单独的辩论过程。对此,学术界、实务界均有争议。质疑者主要是认为不设立单独的辩论阶段难以保证当事人的辩论权。从我国的行政立法现状和审判实践效果等方面来看,我倾向于行政案件法庭辩论分解到质证之中,形成质辩合一,但必须在质证结束后设立当事人发表综合辩论意见的时间,以利于合议庭充分了解双方的意见。
   2、“质辩合一”的正当性
 “质辩合一”是指在肯定法庭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中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将辩论内容分别落实在事实认定、行政程序和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的质证过程当中,以充分展示“质辩合一”的针对性强的特点,充分展示案件分歧和争议焦点,可以避免重复辩论,有助于合议庭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观点,全面掌握案情。
 “质辩合一”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事实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并且在最后陈述之前发表综合意见。
“质辩合一”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有形式上十分明显的区别,不仅不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且使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能够更加抓住重点,清晰自己的辩论思路,及时、充分地发表自己的辩论观点。
3、“质辩合一”中辩论的重点
  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代理人,都要重视行政案件中“质辩合一”模式下的辩论之特点。洋洋万言,鸿篇巨制能展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水平,而紧紧抓住重点表达观点更能展示自己的辩论技巧与法律水平。
行政诉讼中的辩论的重点,主要针对以下内容:1、对单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2、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是否足
以认定行政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行政事实展开辩论;3、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展开辩论;4、对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展开辩论;5、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程序的单项程序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6、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7、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维持等展开辩论。当然,法庭辩论还应包括个案当中的受案争议、起诉期限争议、处罚公正性争议等等。
  4、传统模式的弊端
传统的庭审模式是将普通程序的法庭审理过程分解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进行陈述或提出质证意见,局限于'三性',而没有自己的判断性意见,也无法对对方所陈述的事实和质证意见进行分析性反驳。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向法庭所阐述的内容多为主观性的意见,往往有前面的质证意见重复。而且由于当事人在辩论中就可能因为提出新的观点而涉及新的事实,又需要就新的事实进行调查与质证,从而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因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掌握“质辩合一”模式下的辩论特点,提高辩论技巧,以适应诉讼的需要。
二、行政诉讼中的辩论技巧
我一直认为,一个合格的行政诉讼律师,不仅仅要有勇气,有道德底线,还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要在行政诉讼的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护被代理人方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及时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且得到法庭与当事人的认可。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主张可能有事实和法律,但如果诉讼策略不对或者律师辩论的失败而无法获得成功。我们尊重事实与法律,但也重视律师充分施展辩才和谋略的重要意义。辩论技巧无疑是评判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我一直尊重非诉讼业务的同行,因为这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工不同。但是我不赞成像眼下的司法系统一些官员和律师界一些同仁那样把非诉讼业务当成“高端业务”捧上了天。俗话说得好,“是骡子是马,拉出来瞧瞧”。庭审,应当是律师的主战场。
  1、辩论技巧的重要性
毫无疑问,律师能有较高的庭审辩论技巧,容易吸引法官和当事人的注意,有利于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关于律师法庭辩论的基本功与操作技巧,诉讼法学界有大把的论述。辩论技巧的重要性在于律师的法律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特别是法官的作用。表达,取决于表达的内容,而表达技巧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这既包括书面文字表达技巧,写出漂亮的代理词,更要有过硬的口头文字表达技巧。
2、辩论技巧的标准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其成功的标准首先是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尽量.脱稿,用语准确,口齿清楚,语言感情色彩适当。然而,这些都是起码的要求。我认为,核心的标准是因案而宜,能使自己的观点在最短的时间内让听众接受并产生共识。尤其是要有在逆境中能控制情绪,化被动于主动的能力。有学者总结律师辩论的技巧有什么先声夺势、避实就虚、设问否定、间接否定、示假隐真、以退为进、后发制人等等方法,我认为这些都是纸上谈兵,是将其他领域的方法借来改头换面的东西。律师是个实务性极强的职业,只要肯动脑子,庭出多了,技巧自然高了。行政诉讼代理中的辩论也不例外。
  3、辩论的禁区
虽然律师在法庭的发言受法律保护,辩论是需要技巧,但是有的禁区是不能碰的。例如侮辱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泄露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损害被代理人的权益、造谣生事等等。
代理政府方的律师,说话更要注意分寸。古人云:“人怕伤心,树怕剥皮”;可以“雪里送炭”,莫“雪上加霜”。这些错误,律师们一般不会去犯,最主要的原因是有的律师出现的情绪失控。我想,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是一个诉讼律师,尤其是行政诉讼代理律师的重要的要求。权利,不能滥用;情绪需要控制。代理行政诉讼的律师应当牢记这一点。
4、关于我的辩论技巧 
经常有朋友问我的辩论技巧,其实我坦率的说,我真的没有认真高超的技巧。一个普通话都讲不标准的老头子,唯一的资本是庭审参加的多,有了自己的特点。学习法律、琢磨案情,笨鸟先飞是能够辩论成功的基础。庭上说出的话,首先是要说服自己才可能说服别人。有些人讲话,自己都不信,凭什么让别人信?过多的讲技巧,于事无补。真诚还是最关键的。
当下的中国,行政诉讼难,难在法治环境不理想。很多的时候,行政案件的原告败诉不是律师无能,而是权力践踏了权利。例如上海市政府2015年的行政诉讼零败诉率,不是原告的代理人辩论技巧不高,也不是所有的原告的起诉都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背后的原因“你懂得”!
作为一个老律师,从来没有隐瞒自己的经验。我的希望就是中国的法治如同当年的万里长城,一块一块砖的建起来,但不要时间太长。因为。行政诉讼的不正常导致行政争议的久拖与积累是会影响到社会正常秩序的。
最后一句套话也是真话: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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