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私募股权基金都应该属于契约型基金的一种。虽然私募股权基金被广泛应用,但以什么样的形式来设立?契约型基金到底有哪些优势? 本文为您详细解析契约型基金,既有理论又有实操! 契约型基金的基本概念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契约基金与信托一样具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主要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约束。其产品构架和信托一样施行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分离。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 报酬。 契约型基金的发展历程私募证券基金一开始是以信托加投顾模式的“阳光私募”出现,历经约10年的发展,直至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之后,才首次赋予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从监管政策发展沿革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契约型基金的优势1、募集范围广 单只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投资门槛 100万元(《证券投资基金法》);而通过通道发行的私募基金只有 50 个小额(100 万-3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超过五十人(《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 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 仅需通过基金合同约定各种法律关系,避开了成立企业(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所需的工商登记及变更等手续。 而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不必再通过通道发行,简化了发行流程;节省了通道费用(现在的通道费用大约为0.4%左右,之前的通道费用不仅更高而且还会设保底金额)。 3、投资范围广 避免了很多投资限制,比如通道机构会在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中设置投资限制条款,限制个股比例、多空单、仓位等;私募机构不能自己下单,只能通过授权给通道机构统一下单等。 4、决策效率高 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信托财产由管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所以,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高。 5、税收优势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免于双重征税。而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被视为纳税主体,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公司制企业本身为纳税主体(25%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 此外,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约方式设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较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6、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其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契约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这是因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可以制约的关系,某些委托人做出变动并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的有效性。此外,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也将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相比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7、资金安全性高 在三种组织形式中,契约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资金安全性,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契约文件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另一方面,没有受托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无权动用资金。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监察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而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制度要求上没有托管人这一保障环节,更多的要依靠监事会或有限合伙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具有潜在的管理人携款潜逃的风险。 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合伙制、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比较 契约型私募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比较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设立发行及运作架构1、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参与机构
图:契约型私募基本发行流程 基金管理人应于事前履行登记手续,基金资金募集完后完成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登记。 ● 基金登记: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协会提交登记申请,协会在收齐登记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图:契约型基金运作基本流程 3.契约型基金产品设计和运作架构
图:Feeder-Master基金产品架构 (3)FOF基金
图:FOF基金产品架构 需要注意的是,在FOF产品设计过程中涉及的难点非常多,包括申赎、开放日的设置、流动性管理、母基金的估值,是业绩报酬之前还是业绩报酬之后?虚拟业绩报酬还是非虚拟业绩报酬?是否会导致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等等。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整体的投资端,包括投资标的、基金净值的获取,以及标的端管理人的沟通方面做大量的工作安排。 图:契约型私募嵌套有限合伙模式 (5)委托贷款业务
图:契约性基金委托贷款业务结构图 以上为几类较为常见的契约型基金结构,在实际市场上,由于投资标的、投资方向的不同,存在着品种十分丰富的产品类型,如MOM、新三板投资基金、另类投资中的影视基金、艺术品基金等等。 契约型私募基金规范运作要点和业务风险提示1、规范运作要点 金融机构运用契约型私募探讨1、金融机构备案私募管理人和发行产品的情况介绍 截止2015年12月3日,已有17家商业银行、38家信托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表1: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银行机构 表2: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信托公司 2、信托公司与契约型基金 (1)信托公司自身作为主体备案基金管理人 民生信托在2015年6月23日备案的“民生信托聚利1期证券投资基金”为信托公司备案的首款契约型基金产品,其托管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聚利1期”成立公告,该产品成立于6月10日,共募集资金约1.26亿元,产品管理主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等。业务模式上,该款产品由民生信托设计并主动管理,华泰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的注册登记、开户、估值等服务均外包于华泰证券。 相对于同样投资于二级市场的信托计划而言,契约型基金的模式在募集人数上更具有优势,此外,契约型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比信托计划更高,此类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更好。相反,如果产品采用信托计划的形式,投资者难以摆脱信托产品的“刚兑”预期。 图:信托公司运用契约型基金的优势分析 (2)信托公司旗下子公司备案基金管理人 信托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按照证监会监管框架下的监管政策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则是信托公司开展契约型私募的另一种模式。以中融信托为例,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中融信托全资设立的投资子公司,已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多只不同类型的基金。 以“中融鼎新-融稳达5号新三板投资基金”为例,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基金主要投资范围为新三板股票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可以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新三板拟挂牌企业的增发或老股东置换、可以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信托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3、银行与契约型基金 目前银行运用契约型基金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问题,银行受到《商业银行法》的监管,业务范围需要经过严格审批。如果法律上问题可以解决,对于银行来说,契约型基金可以成为新的资产出表工具,突破非标的规模限制,同时还可以降低通道成本。 近日,多家商业银行收到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商业银行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与现行法律法规是冲突的。目前银监会在推行理财子公司试点等举措,未来商业银行或可在理财子公司成立的基础上向不同监管部门申请资产管理功能,其中也包括申请私募基金牌照,从而满足合规性的要求。 来源: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民生财富管理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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