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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书

 昵称31001390 2016-04-02

代持合伙份额证

XXX ?拥有 东莞XXX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份额 份,对应投资款项  元,现登记在 ?林武标 ?名下代持。


实际合伙人:?XXXX


代持人:林武标


东莞 ?XXXX ?有限合伙企业




代持股(合伙份额)协议书


委 托 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 托 人(乙方):林武标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受托人以合伙份额内部发行方式将所其持东莞XXXX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份额)中的XXX %转让给甲方;


2、本协议书中的甲方代表经理层与中层管理人员持股、签署协议,具体所代表的持股比例见代持股协议书附件;


3、鉴于国家目前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有所限制,甲方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合伙人,为此,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合伙份额,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次代持的标的


1.1 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合伙企业中占合伙企业总合伙份额的XXX%,对应合伙企业出资XXX元。乙方受托代持股的标的合伙份额。


1.2 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合伙份额,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第二条:本次代持的期限


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7.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标的合伙份额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合伙份额为限,根据**合伙企业章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包括按投入合伙企业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合伙份额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30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3.4 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增资扩股说明书》是进行本次代持的必备文件。


3.5 如东莞XXX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再次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6 甲方作为标的合伙份额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7 如乙方任意决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份额,甲方有随售权,有权要求将甲方所持有的合伙份额按同等条件一并转让,乙方有协助、配合之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合伙份额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登记中具名。


4.2 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合伙份额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采用汇款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若合伙企业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合伙份额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 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合伙份额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4.4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合伙份额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合伙份额,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合伙份额上设定质押等。


4.5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合伙份额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合伙份额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合伙企业每合伙份额净资产的1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合伙份额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1倍数的,以成交价的1倍作为赔偿金。

  

4.7 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8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合伙份额比例。

第五条:标的合伙份额的转让


5.1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合伙份额。甲方转让合伙份额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提供合伙份额受让方的相关资料。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5.2 若标的合伙份额的受让方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或其他内部职工股的,则标的合伙份额在转让之后仍由乙方代受让方持有。甲方应保证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在受让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订《代持股协议》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合伙份额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合伙份额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伙份额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3 因标的合伙份额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保密


6.1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7.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2 各方一致确认,除发生3.4条规定的事由外,各方均无权解除本合同。

  

7.3 当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合伙企业合伙份额,且该等持有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行为不会影响合伙企业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合伙份额恢复至甲方名下。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协议生效及份数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9.2 本协议一式贰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 托 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受 托 方:

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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