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佶书《大观圣作之碑》 释文: 学以善风俗明人伦,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有教养之法而未有善俗明伦之制,殆未足以兼明天下。 孔子曰:“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盖设学校置师儒,所以敦孝、悌,孝、悌兴,则人伦明。人伦明,则风俗厚。而人材成,刑罚措。朕考成周之隆,教万民而宾,兴以六德六行。否则威之以不孝不悌之刑。比已立法,保任孝、悌、姻、睦、任、恤、忠、和之士。去古绵邈,士非里选,习尚科举。不孝不悌有时而容,故任官临政,趋利犯义,诋讪贪污,无不为者。此官非其人,士不素养故也。近因余暇,稽周官之书,制为法度。颁之校学,明伦善俗,庶几于古。 诸士有善父母为孝,善兄善弟为悌,善内亲为睦,善外亲为姻,信于朋友为任,仁于州里为恤,知君臣之义为忠,达义利之分为和。 诸士有孝、悌、睦、姻、任、恤、忠、和八行见于事状,著于乡里。耆邻保伍以行实申县,县令佐审察,延人县学。考验不虚,保明申州如令。 诸八行,孝、悌、忠、和为上,睦、姻为中,任、恤为下,士有全备八行,保明如令,不以时随奏,贡人太学,免试为太学上舍。司成以下引问考验,较定不诬,申尚书省取旨,释褐命官,优加拔用。 诸士有全备上四行,或不全一行而兼中等二行,为州学上舍上等之选;不全上二行而兼中等一行,或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二行者,为上舍中等之选;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一行,或兼下行者,为上舍下等之选;全有中二行,或有中等一行而兼下一行者,为内舍之选;余为外舍之选。 诸士以八行中三舍之选者,上舍贡人,内舍在州学,半年不犯第二等罚,升为上舍。外舍一年不犯第三等罚,升为内舍,仍准上法。 诸士以八行中上舍之选,而被贡人太学者。上等在学半年不犯弟三等罚,司成以下考验,行实闻奏,依太学贡士释褐法。中等依太学中等法待殿试。下等依太学下等法。 诸士以八行中选在州县,若太学,皆免试补为诸生之首,选充职事及诸斋长谕。 诸以八行考士为上舍上等,其家依官户法,中下等免户下支移、折变、借借、身丁。内舍免支移、身丁。 诸谋反、谋叛、谋大逆(子孙同)及大不恭,诋讪宗庙,指斥乘舆,为不忠之刑。恶逆诅骂告言祖父母、父母,别籍异财,供养有阙,居丧作乐,自娶,释服匿哀,为不孝之刑。不恭其兄,不友其弟、姊妹,叔嫂相犯罪杖,为不悌之刑。杀人、略人、放火、强奸、强盗,若窃盗杖及不道,为不和之刑。谋杀及卖略缌麻以上亲,殴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若内乱,为不睦之刑。诅骂告言外祖父母。与外姻有服亲,同母异父亲,若妻之尊属相犯至徒,违律为婚,停妻娶妻,若无罪出妻,为不姻之刑。殴受业师,犯同学友至徒,应相隐而辄告言,为不任之刑。诈欺取财,罪杖告嘱,耆邻保伍有所规求避免,或告事不干己,为不恤之刑。 诸犯八刑,县令佐、州知通以其事,目书于籍报学。应有入学,按籍检会施行。 诸土有犯不忠、不孝、不悌、不和终身不齿,不得入学。不睦十年,不姻八年,不任五年,不恤三年,能改过自新不犯罪,而有二行之实,耆邻保伍申县,县令佐审察,听人学。在学一年又不犯第三等罚,听齿于诸生之列。 大观元年九月十八日,资政殿学士兼侍读臣郑居中奏乞以御笔八行诏旨摹刻于石,立之宫学,次及太学、辟雍,天下郡邑。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奉御笔赐臣礼部尚书兼侍讲久中,令以所赐刻石。 通直郎、书学博士臣李时雍奉敕摹写。承议郎、尚书、礼部员外郎、武骑尉臣葛胜仲。朝散郎、尚书、礼部员外郎、云骑尉臣韦寿隆。承议郎、试尚书、礼部侍郎、学制局同编修官、武骑尉、陇西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赐紫金鱼袋臣李图南。朝请郎、试礼部尚书兼侍讲、实录修撰、飞骑尉、南阳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赐紫金鱼袋臣郑久中。 太师、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上柱国、魏国公、食邑一万一千四百户、食实封叁千捌佰户,臣蔡京奉敕题额。 附注:释文中蓝色字体的,是单页拓片中的缺页。补充在后面的双页拓片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