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山东1月22日前合法生育又没休完产假的,可增加产假60日
2016-04-03 09:02:49 来源:临沂在线微信 字体:【 大 中 小 】
山东的158天产假到底从啥时候开始算? 比如,读者孙女士提问: 我是1月15日生的二胎,那时计生条例没修改,只能休98天的产假,可1月22日条例就修改了,产假都延长60天,我们这种能享受吗?4月1日,山东省卫计委转发省人大法工委对此类问题的答复。
根据答复规定,这类产妇可顺延享受新条例规定的新增60天产假。
答复中明确: 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其他待遇。也就是说,在1月22日新条例修改时,合法生育而又没休完产假的,可以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均可享受“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上面提问的读者孙女士,按照修改前的计生条例,她只能享受98天的产假,大约休到4月下旬。 而根据省人大法工委的答复,现在,孙女士可以顺延享受增加60天的产假,能休到6月下旬。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问题独生子女父母依照原条例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4周岁,新条例施行之日其子女尚未年满18周岁的,可以从新条例施行之日起领取该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在过渡期生育三个子女的情况2016年1月1日至1月22日期间再生育子女,符合新条例规定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补办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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