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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马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关于不构成借壳的论述

 YSCloud 2016-04-04

从关联资产注入不到100%的角度论述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一)应建仁及徐美儿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2003 年 4 月 25 日,安徽省歙县财政局经安徽省黄山市财政局授权,与铁牛实业、永康模具签订《收购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托管协议》,将其受托持有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金马集团 11,700 万元的股权(占金马集团注册资本的 90%)转让给铁牛实业,将持有金马集团 1,300 万元的股权(占金马集团注册资本的 10%)转让给永康模具。 

该次收购完成后,安徽省歙县财政局不再持有金马集团的股权,铁牛实业和永康模具分别持有金马集团 90%、10%股权。其中,应建仁、徐美儿分别持有铁牛实业 90%、10%股权,徐美儿持有永康模具19.37%股权,因此应建仁、徐美儿夫妇变更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3年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完成前,金马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10,556.61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99%,为金马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建仁、徐美儿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1、假设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 1,000,000 万元 

在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 1,000,000 万元的前提下,本次交易完成后,金马集团、铁牛集团分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56%、38.35%的股份,应建仁、徐美儿夫妇通过铁牛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40.91%的股份,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假设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 450,000 万元 

在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 450,000 万元的前提下,金马集团、铁牛集团分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3.38%、29.87%的股份,应建仁、徐美儿夫妇通过铁牛集团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33.25%的股份,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论述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按照借壳的两点:一、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变;二、资产比例不足100%。此处已否定第一点,考虑到公司2003年进行过实际控制人变更,若此处注入的是收购人及其关联人的资产,且累计超过100%,也构成借壳,因此,下述将重点描述是否注入的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资产,即重点在否定第二点】

(三)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的情形 

1、本次交易对象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金浙勇、长城长富、天风智信、宁波兴晟、铁牛集团、益方盛鑫、益方德胜、中达新能、杭州红旭泰、索菱投资、金锋投资、明驰投资、民生加银、杭州金葵、天津依帆、朱堂福、吴建刚、吴建英、刘慧军、胡建东、诸葛谦、强艳彬、肖行亦,合计 23 名众泰汽车股东。 

根据对各交易对方的核查以及其出具的说明,上述除铁牛集团外的22名众泰汽车股东与铁牛集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因此,本次交易中,金浙勇、长城长富、天风智信、宁波兴晟、益方盛鑫、益方德胜、中达新能、杭州红旭泰、索菱投资、金锋投资、明驰投资、民生加银、杭州金葵、天津依帆、朱堂福、吴建刚、吴建英、刘慧军、胡建东、诸葛谦、强艳彬、肖行亦等 22 名众泰汽车股东所合计持有的众泰汽车 95.0909%股权对应的资产总额不应纳入《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构成借壳上市的计算范围。 

2、金浙勇与应建仁不构成关联关系的说明 

金浙勇为应建仁姐姐的儿子,二者存在亲属关系。鉴于下述原因,金浙勇与应建仁不构成关联关系: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两者不构成关联关系 

《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5 条规定如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规则10.1.3 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金浙勇与应建仁不构成关联关系。【关于此处不构成关联关系的描述是重点,需对规则熟知,上市公司实控人姐姐的儿子与上市公司实控人存在亲属关系,但不存在关联关系】

(2)金浙勇真实持有众泰汽车的股权

 根据工商登记文件和金浙勇的承诺,金浙勇对众泰汽车的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转让其持有的众泰汽车股权;金浙勇持有的众泰汽车的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任何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股东协议、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金浙勇保证上述状态持续至众泰汽车股权变更登记至金马股份名下时。【关注是否存在代持,是否存在为规避认定为关联方的转让】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金浙勇与应建仁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金浙勇为应建仁姐姐的儿子,二者存在亲属关系。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人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此外,根据金浙勇、应建仁、徐美儿、铁牛集团确认,前述主体之间不存在涉及金马股份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拟谋求共同扩大金马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本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互相达成一致行动的意向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的协议;前述主体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3、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收购资产总额计算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铁牛集团发行 10,467.93 万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众泰汽车 4.9091%股权,对应的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约为62,963.41 万元。

根据《适用意见 12 号》第 1条,上市公司在计算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时,应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 100%以上的原则

上市公司控制权于 2003 年发生变更,根据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金马股份 200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 2002 年末资产总额为 88,795.13 万元。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铁牛集团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合计约为 62,963.41 万元,未达到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2002 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 100%。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的情形,根据《重组管理办法》、《适用意见 12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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