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介绍“毒丸”的时候,清澄君提到,“毒丸”——特别是“毒性”强大的第二代“内翻式毒丸”——之所以在法律上成为可能,有赖于特拉华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一项判决——Unocal v. Mesa Petroleum Co.。Unocal判决被公认为50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公司法判决之一。毫不夸张地说,正是它底定了此后30年美国公司并购交易的轨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则重要判决和它的幕后故事。 这种恶意收购的特点是用现金作为对价(从而规避证券登记要求),以稍稍超过目标公司股票市价的价格要约收购目标公司一部分已发行的股票。要约发出的时间通常选在周末,而要约的有效期限很短,一般只有3-4天。在此期间内,发出恶意收购要约者按照先来先得的顺序收购目标公司股东售出的股票,直至达到其规定的收购比例。一旦收购方通过这第一轮次的要约收购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接下来就会发动第二轮的收购。不过,此时,收购的对价就不再是现金,而是各种实际价值低廉的证券。经过这第二轮收购,在首轮收购中没有出售股票的目标公司股东就被挤出了公司,而他们手中握着的只是一些不值钱的证券。 为了限制这种极具胁迫性的要约收购方式,美国国会于1968年通过了《威廉姆斯法》(Williams Act),对要约收购加以限制。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制要求取得目标公司5%以上股票的个人或团体披露其身份及意图;要约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假如要约只收购部分股票,则收购方不得采用先来先得的收购方式,而必须按愿意出售股票的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收购。 这里有必要先插两句介绍一下Mesa的创始人和董事长Boone Pickens。此公报童出生,却极具并购天赋。还在卖报的时候,这位十来岁的少年就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将由其销售的报纸从28家一举扩展到156家。28岁时创立了Mesa石油公司。1969年Pickens带领Mesa成功合并了堪萨斯州的一家天然气大公司Hugoton Production Company。不过,最让Pickens出名的是他在80年代初进行的一系列针对石油公司的并购行动。这些行动大多有一个特点,就是最终并没有真的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他玩的这种资本游戏被称为“绿邮讹诈”(greenmail)。换句话说,至少表面看来——当事人自己当然从未承认过,Pickens不像一位认真的战略收购者。 然而,Unocal自我收购方案更加高明的地方在于其设定的自我收购条件基本不可能实现。设想一下:假如所有的Unocal股东都盘算着等待以72美元的价格把股票卖给公司,又有谁会将自己的股票出售给Mesa呢?而这样一来,Mesa又从哪里去取得那6,400万股的股票呢?于是,按此方案,Unocal根本无需支付一分钱回购股票,就能兵不血刃地击溃Mesa的收购企图 。可见高盛的主意的确是高啊! ![]() 就此,特拉华最高法院创造了一条在美国公司法上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新标准——Unocal测试(Unocal test)。该标准一方面注意到了董事会在抵抗要约收购中固有的利益冲突——公司被收购,董事们也很可能要下客,因而,传统的商业判断标准不足以防范董事会的自利行为。但另一方面,面对真的会给公司造成伤害的胁迫性收购条件,假如严格适用完全公平标准又可能令董事会失去抵御能力。 在接下来的第二步,董事会还需要证明:根据收购具有的威胁程度,其为抵抗收购采取的措施具有合理性。不过,对于何为收购带来的威胁,法院列举了一系列因素,包括价格是否充分,时机是否得当,甚至还包括对股东以外的债权人、雇员、顾客乃至所在社区的影响。Unocal判决并未对公司股东与这些其他利益相关人发生利益冲突时,董事会应如何权衡取舍作出说明(此后的Revlon案判决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假如董事会能够满足以上两项证明要求,其采取的抵抗收购的措施就将受到商业判断标准的保护。 ![]() 根据以上标准,特拉华最高法院认定:Unocal董事会有理由认为Mesa发出的收购要约价格严重不足,而且,鉴于Pickens的以往行径,董事会也有理由相信Mesa的收购可能包藏“绿邮讹诈”的企图。此外,由于Unocal的抵抗措施是经过由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批准的,并且事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斟酌,因此法院更倾向于认同董事会对收购构成威胁的判断。 在特拉华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不久,Unocal和Mesa达成了和解。尽管Unocal的歧视性自我收购可能令Mesa损失3亿美元,但如果Mesa保留其持有的19%的Unocal股票就会对公司的经营控制权造成重大挑战。为此,Hartley先生还是对Pickens先生让步了。在和解中,Unocal同意以每股72美元的相同价格收购Mesa持有的1/3的Unocal股票,于是,Mesa的损失被降低到1亿美元(由于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据说Mesa最终还获得了8,500万美元的收益)。而对Unocal而言,尽管赢得了诉讼,保住了公司,保住了管理层,却为此增添了40亿美元的新债务。难怪《金融时报》称之为一场“没有香槟的胜利”。 一方面,Lipton多年来提倡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力陈恶意收购带来的多种危害,尤其是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雇员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造成的影响。他的见解有力地抵消了芝加哥学派经济学家提倡的放任公司控制权自由流动学说的影响力。审理Unocal案的Moore法官坦言他对Lipton的主张产生了强烈共鸣,而且,Unocal判决书就直接大段引用了Lipton的文章。 ![]() Unocal判决带给公司金融的另一项重要变化是让银行和共同基金等资金供给者成为了与战略投资人同样重要的公司收购力量。Unocal测试的第一步要求董事会证明收购对公司存在现实威胁,而Mesa的收购之所以被认定具有这种威胁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其以高风险的劣后债作为第二步收购剩余股票的对价。这样一来,假如收购者全部以现金作为对价,并且针对全部股票发出收购要约,就更可能不被法院视为威胁,从而限制目标公司董事会抵抗收购的能力。基于对法律标准的这样的认识,华尔街上出现了以向公众发行垃圾债券(junk bond)筹集现金用作收购对价的要约收购形式。在80年代中后期,为收购公司募资而发行的垃圾债券数量翻了3倍。 可是,坐拥大笔现金的公司管理层并不这样想。把钱交还给股东等于削弱了管理层自己的权力。于是,石油公司之间出现了并购浪潮,其本质是管理层要扩张自己管辖的帝国疆域。Unocal虽然没有主动采取并购行动,却同样干着一件扩张规模的事情——花大代价得不偿失地继续钻探。市场对这种低效行为作出了惩罚——当时,Unocal股票的市值只相当于其净资产价值的45%。正如著名金融经济学家Michael Jensen告诉我们的那样:80年代上半期的美国石油行业充斥着由大量自由现金流造成的严重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 “自由现金流”(free cash flow)是导致公司治理中代理人成本加剧的一种因素。由于管理层掌握了公司的大量自由现金流,就能够以此进行低效率的投资——即使这种投资根本不受资本市场欢迎,因而无法在外部资本市场上融得资金。公司管理层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巩固自身的地位和利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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