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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隆安 上海员工医疗期应适用上海规定还是全国规定?
2016-04-05 | 阅:  转:  |  分享 
  
问隆安?|上海员工医疗期应适用上海规定还是全国规定?仇少明律师问题:上海员工工作年限20年,按国家规定24个月的医疗期,按上海规定22个月
医疗期,究竟适用哪个医疗期限,有没有相关依据支持?谢谢!隆安结论: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
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此时,由于员工因疾病往往很容易陷入困境,所以劳动法律对在此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病假工资的发放等方面作出
了特殊规定,以保证患病职工的基本生活。?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上
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作为上海的员工,应适用上海规定。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
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案例支持:?案例一:(2015)沪
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68号?王某诉上海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双方对于计算王某医疗期的依据存
在争议,对此,法院认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制订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人民政
府制订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因该两份规章的效力层次
相同,上海市人民政府制订的上述规章施行日期在后,并且王某与甲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上海市,故王某的医疗期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制订的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执行,结合王某在甲公司处的工作年限,王某应享有的医疗期为5
个月,根据王某提交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证明单,法院对甲公司关于王某医疗期于2014年9月5日终止的主张予以采纳。根据相关规定,请长病假
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
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
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本案中,根据王
某向甲公司提交的病情证明单情况,王某在医疗期满后其身体状况不具备上班的条件,甲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王某发函,告知王某其应享
有的医疗期为5个月,截至2014年8月31日王某的医疗期已满,保留双方劳动关系至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之日2014年10月25日,王某提
交的2014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25日的病假单将视为无薪事假,并且甲公司为王某缴纳了2014年9月至同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王某
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甲公司上述函后提出过异议,也未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故甲公司该做法并无不当,甲公司无义务向王某支付医疗期满后的
2014年9月6日至双方劳动合同结束日2014年10月25日的工资。?案例二:(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31号?上海甲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
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
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患病需停止工作休息的,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或其他证明为证。?法条链接:?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
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
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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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仇少明律师2...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