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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河道费具体计算方法和减免规定(3月份恢复征收)

 读书需坚持 2016-04-05

河道费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缴费人

       在我省境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职工和农户。

       二、计算公式

       1、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

       应缴费额=销售或营业收入×1‰

       2、职工个人年缴费额为每人5元

       三、关于几个特殊行业河道费计费依据问题(辽地税[2006]19号)

       (一)关于银行、保险企业计费依据问题

       鉴于《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企业计费依据规定较为明确,所以银行、保险企业以利息收入和保费收入为计费依据,不包括其他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收入。

       (二)关于大型商品流通企业计费依据问题

       1、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进销差价率在5%-10%(不含5%,含10%)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河道费。

       2、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商品进销差价率在5%以下(含5%)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照进销差价的2‰计征河道费。

       享受以上政策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认定。

       四、河道费的减免优惠(辽地税[2006]19号)

       (一)减免费政策

       1、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河道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河道费。

       (1)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特困企业:

       ① 由于国家政策原因造成企业亏损,纳费有困难;

       ② 企业无力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③ 企业停产6个月(含6个月)以上。

      (2)所称因不可抗力交纳河道费有困难的,是指纳费人因遭受了严重的水、火、地震等自然灾害,并经保险赔偿后仍无力交纳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2、纳费人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减免政策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免征河道费。

      (二)减免费审批程序

       民政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困难减免企业(特困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河道费确有困难的)和享受流转税税收优惠的企业需向县区级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填写《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减免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及县区级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有权批准的部门进行审批。经有权批准的审批部门审批后抵减下期应缴河道费。

       五、申报缴纳程序

       (一)据税局解释:河道费征收从2015年12月收入起算,3月份征期应补缴2015年12月、2016年1月、2月共计3个月的费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售房款为计征依据,计算缴纳河道费。

       (三)2014年2月份以前成立的企业,系统中已恢复河道费的申报项目,直接进行网上申报划款即可。

      (四)2014年2月-2015年12月期间成立的纳税人,系统中没有河道费的费种核定,请企业到专管员处增加河道费的费种核定,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缴费。纳税人如果想在3月份申报河道费,可以到窗口单独申报缴纳河道费。

       六、处罚规定

       对逾期不交纳河道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款额2‰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不交纳的,由征收部门处以拖欠款额50%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地税局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

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

辽地税办发〔2016〕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辽水合〔2016〕4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经省水利厅同意,现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纳费人从3月征期开始按月进行申报

  二、纳费人应补交2016年1月1日至3月1日应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2016年4月18日前不予加征滞纳金和处罚

  三、为解决恢复征收过渡期的问题,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有关征收和稽查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执行。

  四、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向地方政府汇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恢复征收的情况,同本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做好对纳费人的宣传工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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