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主要是根据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进行了简单总结,一共涉及七种情形。 有一个企业来电咨询,作为旅游服务的购买方,根据营改增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旅游服务的进项税并不在禁止抵扣的五种服务之中,当然希望通过取得专票来进行抵扣。现在的问题时,如果我们假设该项旅游服务是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的,我向旅游社支付了100万元的旅行费用,包括住宿、交通、签证等费用,旅行社给我开具了8万元的专票,说他的利润率只有8%,其余的92万元都作为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花掉了。我作为购买方,我怎么知道实际就是8万元,而不是18万元或者28万元,确实,这样的规定实际操作其实是有困难的。没准旅行社会跟我说,全部都转为住宿费、餐饮费之类的了。还有的时候,支付出去的住宿费、餐饮费等不是单团结算的,而是统一结算的,这又如何处理呢?大家说说怎么办? 另外提醒大家明天,也就是4月5日下午到中翰来听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定会让你不虚此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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