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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指导】新《党纪处分条例》纪法衔接条款若干问题研究

 hzhujian 2016-04-05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行纪法分开,纪严于法。“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将党员违法犯罪的行为如何适用纪律处分的问题规定得十分清楚,但在执纪实践中具体如何处理,还不是十分明确。

  笔者结合以往的纪律审查工作实践和当前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若干建议,供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参考。

  一、涉嫌违法犯罪的违纪行为名称表述

  (一)涉刑犯罪类违纪行为(第二十七条)

  这类严重违纪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至(六),目前共有452个罪名。如果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相应的罪名表述违纪行为。例如,违反《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可以表述为贪污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交通肇事行为。

  (二)涉刑非犯罪类违纪行为(第二十八条)

  这类违纪行为在违纪构成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只是在情节上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违纪行为的名称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罪名表述。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违反《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可以表述为受贿行为。纳税人中的党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0元,属于违反《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可以表述为逃税行为。等等。

  (三)违法类违纪行为(第二十九条)

  这类违纪行为违反了除了《刑法》在外的国家法律法规,影响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法学界对国家法律法规分类通说,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共七类。结合过去的执纪实践,参考上述法律法规分类标准,建议可以将违法类违纪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纪行为。公安部印发了《关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12月27日,公通字﹝2010﹞72号),其中:一、治安管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151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此确定这类违法类违纪行为的名称。例如,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可确定为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违反了该法第49条,可确定为盗窃行为;违反该法第70条,可确定为赌博行为。

  2.违反行政法的违纪行为。具体可细分为违反公安、民政、宗教、司法行政、认识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旅游行政法规的违法类违纪行为。对于违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根据公安部《关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0年12月27日,公通字﹝2010﹞72号)来确定其他违反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违纪行为的名称,例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1项规定的行为可以确定为骗领居民身份证行为,等等。

  3.违反经济法的违纪行为。具体可细分为违反财会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税务、金融资源能源、交通、铁路、土地房地产农业、商务、海关、物价、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违法类违纪行为。

  4.违法社会法的违纪行为。具体可细分为违反工会、社会救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工资福利等违法类违纪行为。

  5.违反民商法的违纪行为。具体可细分为违反婚姻、继承、物权、债券、知识产权、公司、证券等违法类违纪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3-5类法律法规行为,可根据国务院各部委公布的违法行为名称确定相应的违法了违纪行为的名称,例如,国土资源部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2015年8月31日,国土资发﹝2005﹞176号)中,确定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名称。对于没有部委公布违法行为名称的,则要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归纳出相应的违法类违纪行为名称。

  二、涉嫌违法犯罪的违纪行为条规援引

  (一)《条例》第二十七条+《刑法》相应条文。例如,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违反《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行为,可以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二)《条例》第二十八条+《刑法》相应条文。例如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可以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三)《条例》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相应条文。例如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私设会计账簿行为的,可以表述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虚开发票行为,可以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违纪行为的情节如何认定

  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把涉嫌违法犯罪类违纪行为的违纪情节认定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被审查人的年龄、工作经历;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影响大小;在共同违纪中的地位、作用;是否主动交代问题;是否检举他人经查证属实的问题;有无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组织危害结果发生;是否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有无其他立功表现;配合组织审查的态度;是否属于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是否属于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是否属于再度违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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