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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矿业疑难法律问题找一把金钥匙

 昵称华明房产 2016-04-06
 

  当前,对于矿业企业而言,整个行业春天的到来尚需时日,但却传来一个来自春天的信息。

  3月29日,阳光正好,春暖花开。北京恒华国际三层多功能厅较往常热闹了不少。由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矿业诉讼审判案件疑难法律问题研讨论会如期举办。尽管没有鲜花,没有闪光灯,也没有仪式,但这场低调而务实的研讨会还是吸引了国土资源部、中国矿业联合会、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北京国际矿业城、中国黄金集团、民生银行、中国银行等单位的专家及代表近百人参加。

  之所以受到关注,一方面是因为研讨会的议题——矿业疑难法律问题,直面当前矿业低谷中矿业纠纷的高发之势;另一方面是因为专业务实的会风,专家释疑分析,各方讨论点评,现场征集相关疑难问题及典型案例。

  更值得一提的是,研讨会还发布了《2015年度最高院矿业诉讼审判报告》。在当前矿业法律滞后而矿业纠纷高发的情势之下,这些起于实践、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不仅为矿业企业尤其是深陷矿业纠纷的矿业企业摆脱困扰打开了一扇门,也为相关部门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纠纷找到了一把金钥匙,同时起到了一定的预警作用,为业界研究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依据与启发,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而这正是此次研讨会举办的初衷。

  “鞋不跟脚”的尴尬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备受关注的《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获得了突破性进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积极推进修改进程。而在此次《矿产资源法》修改完成并实施之前,我国现行的还是30年前出台、20年前修改的《矿产资源法》。

  1986年,《矿产资源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自此,围绕这部法律制定的矿产资源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正案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矿法的第一次重要修改。此后的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三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这三部重要法规对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建立产生了积极影响。

  可以说,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作为国土资源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矿法体系和制度自实施以来有力地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规范了矿产勘查开发活动,促进了我国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但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矿业行业的发展,现行矿法已经明显跟不上实践发展的步伐。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在经历高速增长之后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而矿业发展也已告别了黄金发展期,进入了低迷调整期。2016年2月,国务院接连发布了关于煤炭和钢铁产业去产能的相关意见,央行等八大部门也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

  而在持续“寒冬”的外部环境中,我国矿业领域的争议与纠纷也呈现出高发之势,弄虚造假、违法腐败行为频出,各种疑难焦点问题层出不穷,不断聚集。

  如果把现行矿法比喻成一双鞋子,那么我国经济社会和矿业发展的实践就是那双不断变化的脚。这种“鞋不跟脚”的尴尬越来越凸显。

  “我国现行的矿法在近20年里没有修订,严重滞后于矿业发展的实践,更凸显出法律与实践的脱节,一边是矿业疑难纠纷的高发,一边是法律的严重滞后。”一位来自基层的参会人士无奈地表示,现行矿法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矿业发展实践的需要。比如,现行《矿产资源法》侧重从行政角度管理和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造成在立法目的上“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矿产资源产权制度设计不合理、矿业权权能不明晰等问题。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已经直接影响到矿业权的合理配置、矿业权人权益的平等保护、矿业权市场的有效运行及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等。

  一份分量不小的报告

  “ 现在,矿业实践与商业活动的发展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由于发展与认知的不匹配,加之处理矿业纷争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对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所形成的裁判规则,在当前矿业发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我们希望通过这么一个研究,提供一种依据。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如何认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这样的裁判规则一方面可为争议解决提供了一种思路;另一方面将问题前置,使法院的观点在纠纷前期影响当事人,从而建立一种有效的处理模式。”在研讨会开场,主持人介绍说。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作为多年来专注于矿业领域法律问题的专业机构,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对此高度重视。这种重视程度可从其人力投入和会议现场中窥见一斑——报告由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原始创始人,现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正明矿业联盟创始人栾政明担纲策划,并兼任顾问,由雨仁律师事务所矿业团队的专家负责编写。

  据了解,雨仁律师事务所的矿业精英团队对2013年以来的上网诉讼文书进行搜集整理,并加以分析研究,最终编制出了一份具有相当分量的报告——《2015年度最高院矿业诉讼审判报告》。

  记者看到,该报告分为数据来源及样本、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典型案件裁判规则的归纳与整理三部分,重点围绕公司收购与股权转让、探矿权转让、采矿权转让、其他合同纠纷、合伙协议、财产损害赔偿等典型矿业纠纷的裁判及分析展开,不仅内容全面,案例典型,而且研判精准,专业到位。

  通过分析,报告得出结论,“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规定,并非采矿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法律关于矿业权转让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仅适用于采矿权转让合同,不适用采矿权承包合同;签订合作合同时是否有有效的探矿、采矿许可证,并非合作合同的生效要件;所涉压覆矿权及资源储量已经备案登记,压覆矿区已交付压覆方处理,压覆方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压覆补偿费用,并支付相应利息,等等。

  此外,报告对案例数据进行了差异分析并认为,在矿业纠纷二审案件中,最高院二审改判的比例相对较小;而经最高院再审的矿业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在对一些关键事实以及法律的判断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报告以其针对性和实用性受到了与会嘉宾的高度认可。“报告内容实用,价值高,指导性强,涉及了矿业公司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矿业权出售、合作勘查、合作开采、采矿权承、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矿业投资等诸多热点疑难问题。”一位来自矿业企业的嘉宾评价道。而这正是与会嘉宾对这份报告的总体评价。

  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为使与会人员对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有一个更加深入全面的认识,研讨会还安排了精彩务实、干货满满的主题研讨。这成为了整个研讨会的压轴大戏。

  “ 实践中,契约型合作勘查开采的合作模式和采矿权承包的合作模式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这从近几年最高院所审理的该类案件的数量变化上也可以得到佐证。”在主题研讨的开场,雨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申升介绍说。长期以来,他对契约型合作勘查开采与采矿权承包法律问题有着比较深入的研究。

  在申升律师看来,契约型合作并不设立合作企业,不存在矿业权主体的变更,不应当视为矿业权转让,合作双方当然也就不需要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国土资源部门也无需对矿业权人进行合作的一方进行资格审查,合作双方仅需要将合作合同向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即可。而合作合同备案与否仅应从对抗第三人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应当以此影响合同效力,更不能认为合作勘查开采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具体案例的裁判也是这样的观点。”申升律师说。

  对于“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上的采矿权承包”的观点,申升律师则表示,从立法层面而言,矿业权承包的合法空间极其有限。如果采矿权人没有改变,涉案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中并无关于变更采矿权人的约定,均未试图改变采矿权的归属;开采期限上以双方合作开采协议规定的时间期限为准,而非永久性转让开采的权利;协议约定的开采范围仅为部分区域,而非整个矿山;采矿权人始终控制着矿山的开采与销售,合作方必须遵守采矿权人的管理规范,应认定为采矿权承包合同,而非采矿权转让合同。

  而在矿权压覆赔偿法律问题上,霍志剑律师则提醒矿业权人应做好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土地预审、矿权压覆、用地批复等前期工作,一旦发生争议应注意:一是储量评估与矿权价值评估的确定,不满意时,委托第三方再次评估;二是补偿价值的确定原则;三是意向性协议与补偿协议,以及签订完意向性协议而拖延不签订补偿协议。

  “在矿业公司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相关具体案件的裁判,反映出这样一个观点——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有效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赵向利律师说,对一份合同,如何认定其属于矿权转让还是股权转让,不能仅从合同的名称进行判断,而需要结合合同的实质内容、合同的主题、约定的转让内容等进行判断。如果属于股权转让,应当认定有效,如果是矿权转让则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相应的审批,方可有效。

  谈到债转股问题,王振华律师在其主题报告中表示,鉴于《商业银行法》第42条、43条限制性规定,目前商业银行对非上市能矿企业不良债权实施债转股还处于探讨及部分试点阶段。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债转股将是供给侧改革背景下银行与企业共生的重要途径,而相关法律架构设计则是其实现的基本保障和前提。

  从合作勘查开采到矿权压覆赔偿,再到债转股等矿业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疑难法律问题,成了主题研讨中的热点。

  而截至记者发稿前,雨仁律师事务所还在陆续收到来自基层的矿业疑难及典型案例。

  不得不说,无论是《2015年度最高院矿业诉讼审判报告》的发布,还是专业律师的权威解读,都在矿业法律滞后的背景下为矿业诉讼疑难法律问题的高效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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