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网络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提供“三包”服务。 以后在面对商家“赠品不享受三包”的说辞,我们就可以根据该条规定予以反驳啦!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因此,无论是预售商品,还是订金都应当适用消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而且电商也不得对退货提出种种前提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所以一般来说只要退货的商品本身完好,就可以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商品拆封就不予退换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于霸王条款。 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意图赋予最终解释权事先约定合同效力,在网络交易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电商)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所以很明显该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不合理,不合法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简而言之,购物网站在无法提供商家的有关信息或者明知商家侵权仍坐视不管的都要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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