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 王某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房管理案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如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问题。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的,行政机关应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基本案情】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庆丰胡同x号的涉案房屋系新街口管理所管理的公房,原承租人为王某之母徐某某。徐某某去世后,王某申请将该房承租人变更为其本人。2014年9月25日,新街口管理所作出答复,以王某未能提供其他家庭成员意见书为由对王某的申请暂时不予办理。经王某提起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以(2014)西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撤销了上述答复并责令西城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15年2月16日,新街口管理所针对王某的更名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告知王某其所提供材料符合变更承租人的条件,但需提交王某某及其他有资格家庭成员同意变更为王某的书面意见。王某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以(2015)西行初字第279号行政判决再次撤销了2015年2月16日的答复并责令西城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15年8月7日,新街口管理所针对王某的更名申请重新作出本案被诉《关于王某申请变更承租人答复》。原告仍不服,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2015年8月7日的《关于王某申请变更承租人答复》,并依法予以重新答复。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答复系西城区政府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要求对王某的更名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015)西行初字第279号行政判决认定西城区政府于2015年2月16日对王某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在于西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王某、王某某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两人均无其他住房,据此判决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西城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西城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有房屋管理机关,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尽到行政审查职责。具体到审查原公有住宅承租人死亡,申请人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案件,应依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审查。而本案中,西城区政府仅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中的部分表述,未依职权进行其他调查审核,未正确理解其败诉原因系因举证不足所致,迳行认定王某所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应当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西城区政府2015年8月7日作出的《关于王某申请变更承租人答复》,责令西城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随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逐步提升,行政机关明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日渐稀少,但仍存在行政机关由于不能正确理解法院生效裁判意图,不能正确处理履行生效裁判与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关系的情况。本案中,针对王某的申请,西城区政府原来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在于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王某某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两人均无其他住房,故法院判决撤销答复并责令重作。但西城区政府在履行法院判决进行重新答复的过程中,仅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中的部分表述,未能正确理解其败诉原因系因举证不足所致,也未能认识到其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有住宅管理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尽到行政审查职责,在没有依据公房管理的相应职权进行其他调查审核的情况下,迳行认定王某所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西城区政府重新作出的答复仍然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法院据此再次判决撤销该答复。该答复再次被撤销表明法院依法严格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准确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立场。 【专家点评】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伟东:不同于单纯的撤销行政行为、确定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等判决的履行,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等判决,为行政机关课加了积极作为的义务,但如何履行、履行限度,却是复杂而重大的问题。不过,对此目前尚缺乏明晰的标准。此案的价值在于,为行政机关履行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提供了重要指导和方向,在努力确立明确标准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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