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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聘禮到底是給誰的?

 茶墨幽香 2016-04-08


[摘要]中國古代社會,父母對子女的婚姻享有主導權,所謂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在婚事上基本沒有決定權,但這並不意味著父母就可以為所欲為,他們肩負著相應的義務,聘禮與嫁妝便是表現。


導語:當下中國,娶妻要付出大額聘禮(現代社會也稱彩禮)早已成為司空見慣的新聞,比如:據中國新聞網報導,吳佩慈結婚收取男方10億聘禮,而在農村,結婚要彩禮似乎是約定俗成的規矩,《北京晚報》報導,在中國農村,結婚彩禮30萬已成為標配,高額彩禮成為壓垮部分家庭的最後一根稻草。於是不少人感慨,「封建糟粕」迄今未能清除,依然在毒害世人,那麼,聘禮真的是「封建糟粕」嗎?真的是賣女兒錢嗎?

聘禮與彩禮最大的不同在於受法律保護

現代中國,聘禮被當做一種社會習俗和文化習慣,在民間社會十分盛行,但在法律上卻不被認可,這與中國古代的禮法習慣完全不同。在古代社會中,聘禮一直有相應的法律規範,受到法律的約束和調整。




《禮記》中對婚姻有細緻規定,結婚要經過六個步驟,被稱為「六禮」:(1)納采,男方派遣媒人提親;(2)問名,男方詢問女方姓名,占卜吉凶;(3)納吉,如果占卜吉利,則派人告訴女方;(4)納徵,納吉之後男方向女方交付正式的聘禮;(5)請期,通過占卜確定婚期;(6)親迎,也就是迎親。這六步中,納徵是最重要的儀式,決定婚禮能否成立的關鍵條件。《禮記》原話說:「納徵者,納聘財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

也就是說婚禮能否成立,必須有聘禮,完成這一步後,男女雙方均不能隨意反悔。女方如果按照《禮記》的規定完成婚禮儀式,那便是明媒正娶,是為正室。周禮對婚禮的規定,對後世影響極深,歷朝歷代幾乎都有關於聘禮的法律法規,到清代時達到完備。

古代法律首先對聘禮進行了法律上的認定,繼而對聘禮的法律效力作出認定。古代法律並未對聘禮的數量作出規定,只要雙方都認為某些物品是用來發揮聘禮的功能時,就可以認定為聘禮,但不包括酒食。另外聘禮必須通過媒妁傳遞,而不能私下交換,聘禮一旦交付,則意味著婚約成立,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反悔,假若一方違反約定,聘禮就成為懲罰,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比如男方悔婚,或者偽造年齡、身份,則男方需要對女方作出補償,這種情形下,男方不能要回聘禮。

值得注意的是,男女雙方約定婚姻後,也可能發生意外情況,比如一方突然死亡,古代法律對此也有規定:婚禮主體不復存在,婚約自然解除,聘禮也不再追還。清代法律規定比較詳細,比如一方身故,則另一方無需承擔風險,即便是男方死亡,也不能要回聘禮。

在古代社會,約定婚姻,男方必須出聘禮,女方接受聘禮後,意味著婚約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婚約受到法律保護。



聘禮並不等於買賣婦女的金錢

婚姻有多種形式,在古代社會,存在著掠奪婚、有償婚、聘娶婚、共諾婚等形式,即便到了今天,這些婚姻形式也依然存在,表面看起來,聘娶婚和有償婚十分相似,都是以一定物質代價作為婚姻成立的條件。

實際上,聘娶婚和有償婚(買賣婚)有著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一、適用對象不同,聘娶婚只適用於明媒正娶的正室,中國古代實行一妻多妾制度,一個男人可以娶很多小妾,但只能娶一個正妻,正妻必須通過聘娶的形式;二、婚後男女雙方的關係不同,聘娶婚意味著男女雙方結合後,以夫妻身份相稱,妻子和丈夫間雖有從屬關係,但絕非主奴關係,「聘禮並沒有授予作丈夫的以任意處置妻子的權力。」(李照斌,《豫東鄉村婚姻聘禮研究——以李集為個案》)

有償婚則有很大不同,首先適用對象一般是小妾,其次男方對女方有很強的控制權,甚至可以任意處理,包括雙方的子女,男子多妾不違法,但如果多妻,則必然違背法律。

中國社會一直流傳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說法,也有「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的禮法規定,但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這些說法並未被嚴格認定。以清代法律為例,儘管明清政府鼓勵貞潔烈女,但法律上從來沒有反對寡婦改嫁,甚至對婦女改嫁的聘禮歸屬都作出了相應規定。

按照清代法律規定,婦女(正妻)若因丈夫死亡,可以改嫁,改嫁有幾種情況:第一種,如果翁姑(公公、婆婆)俱在或一人在,則由夫家主婚,母家可享有部分聘禮;第二種,如果翁姑俱不在,則夫家失去主婚權,只能享有部分聘禮,而母家除父母外,兄弟可以享有聘禮,叔伯也應知曉。(參見吳欣,《清代民間社會的權利與秩序——以檔案與判牘中婦女再嫁的「聘禮歸屬」問題為中心》)

也就是說,在古代社會,明媒正娶的正妻,必須通過聘禮,即便她守寡以後,夫家也沒有對她進行任意處置的權力。相比之下,男子通過有償婚娶的小妾,則不享有這些權力,一旦婚姻成立,男女兩家可以不認親,不作為親屬來往。概言之,聘禮與買賣最大的不同,在於婦女權利上,前者授予婦女正當、受法律保護的正妻權力,後者則使婦女淪為奴僕,毫無權力可言。

聘禮的性質決定了女方父母無權處置

聘禮作為婚姻成立的關鍵條件,也決定了父母無權隨意處置。聘禮並不一定是金錢,但肯定不能是酒食,聘禮表現為物質形式,女方父母不具備將聘禮收歸已有的權利。

在傳統社會,聘禮具備家庭財產轉移的功能,通常情況下,女方父母在收取聘禮後,會將聘禮用於置辦女子的嫁妝,再以嫁妝的形式一同返回給男方,成為一個新家庭的特有財產,自然,聘禮的所有權不屬於雙方父母,而是新家庭,會成為一個新家庭的物質基礎。

一般來說,父母為女兒準備的嫁妝,要大於男方所出的聘禮,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女方父母會準備一份與聘禮相當的嫁妝,在成親時,一起送到男方家中。只不過,此時的嫁妝,男方家(包括丈夫本人)不享有所有權和處置權,其所有權和處置權歸屬於新婚妻子。

以上所說的是正常情況下,自然會存在例外,少數父母可能將聘禮私吞,但如若父母這樣做了,會遭到社會的普遍鄙視,會被人指責說是:「賣女兒」,女兒自然也會抱怨父母利用她了。

在中國古代社會,父母對子女的婚姻享有主導權,所謂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在婚事上基本沒有決定權,但這並不意味著父母就可以為所欲為,他們肩負著相應的義務,聘禮與嫁妝便是表現。置辦嫁妝,將聘禮和嫁妝一起返還給新家庭,雖然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但卻是禮法和習慣的義務,拒不履行這一義務,雖無法律懲罰之憂,但在一個靠禮法和習慣構建的熟人社會中,其所造成的影響,並不會比法律懲罰來得更輕鬆。

聘禮失去法律保護後逐漸淪為牟利工具

清朝覆滅後,聘禮失去法律制度上的保護,民國時期並沒有相應的法律來認可聘禮,只是通過判例確認這一傳統習俗的效力,新中國建立以後,婚姻法明確反對包辦和買賣婚姻,將婚約與聘禮視為舊社會的習俗,一併破除,聘禮由此成為買賣婚姻的標誌。

但法律破除並未使習俗一夜改變,在不少地方,娶妻出聘禮依然被保留著,通常被稱為彩禮,特別是在廣大鄉村地區,收取彩禮是民間訂婚的重要步驟,彩禮的多寡,也是婚約能否成立的關鍵。彩禮的形式更多的表現為金錢,成為農村家庭的沉重負擔。


由於失去傳統禮法的約束,彩禮逐漸成為父母可以隨意處置的財產,不少父母收取彩禮後,並不會置辦數量相當的嫁妝,這使得彩禮成為男方家庭的單方面付出(新家庭也得不到這些財產),隨著物質觀念的進一步異化,彩禮逐漸成為關乎女兒「身價」的象徵,成為關係到一個家庭的「臉面」,在華北農村,彩禮存在著「萬紫千紅一片綠」( 指1萬張5元鈔票,加1000張百元鈔票,至於'一片綠',就是一片50元的鈔票)、「一動不動」(汽車、房子)的說法。這使得彩禮淪為牟利的工具,成為賺錢的手段,也讓婚姻成為炫耀的舞台。

在這種情況下,娶親難,付不起彩禮,便不是什麼新聞了。

結語:在傳統社會中,聘禮顯然不是賣女兒的錢,而現代社會中所謂的彩禮,與其說是傳統習俗的流變,不如說是婚姻物質化的產物,只不過披著一層傳統的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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