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侵犯财产类犯罪属于高发性犯罪,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其发生的形式亦可谓多种多样。本文整理2015年《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五个侵犯财产类刑事案件,并且对同类案件作出推送,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本案要旨:网游客服盗刷游戏虚拟财产贩卖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对犯罪数额,因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价值不宜直接依照网游公司的定价认定,以行为人在网上商城贩卖的价格认定更为合适。 案号:(2014)三中刑终字第6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 本案要旨: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行为的,不属于“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案号:(2013)甬仑刑初字第84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网络购物中通过设置骗局以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考察被害人对财物的处分意识来定性。当财物的转移占有系被害人自愿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诈骗,反之应认定为盗窃。 案号:(2014)杭上刑初字第32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 本案要旨:适用同一罪名时不应交叉引用行为时的旧法及司法解释和裁判时的新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在同一罪状中主刑和附加刑不能分别援引新旧刑法。 案号:(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34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 本案要旨:不法分子利用当前流行网络购物的热潮,抓住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通过建立购物网站发布虚假批发信息,并以低价销售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关注,再以提前付款、交保证金等手段骗取消费者多次汇款,其行为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案号:(2014)襄刑初字第17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 法信精选相关案例本案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修改网吧电脑系统优惠措施的方法,为自己控制的网吧会员卡充值,免除应支付的巨额价款,再向至网吧消费的顾客转充值,收取现金占为己有,应以非法充值时其免除的应支付对价款作为其犯罪数额,而不能以损失数额、非法所得数额作为标准。 案号:(2009)锡刑二终字第92号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4辑 本案要旨:仅一人作案,但被告人出于其他目的而供述有同案犯参与,即使被告人供述的案件属实,也属于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仍不构成自首,因此,不应基于行为人的该行为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决定。 案号:(200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6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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