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原创连载 | 佣金及手续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拿走不谢!

 遛遛369 2016-04-09


案例概览
E公司为进出口贸易企业,2014年3月,E公司经由香港J公司介绍,出口货物到美国,该笔货物折合成人民币账面收入为1000万,E公司向香港J公司支付佣金30万。同年8月,E公司又通过香港J公司介绍出口货物,该笔货物账面价格为500万,E公司向香港J公司支付佣金40万元。 

请问:E公司支付给J公司的佣金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有相应的扣除限额?

解决的思路
E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1000 500)×5%=75(万元),同时E公司8月份支付给香港J公司佣金40万元超过收入金额500万的5%(即25万)的限额,应纳税调增。

会计处理 
借:经营费用  1500
    贷:银行存款  1425
           应交税费--代扣营业税  75

但E公司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为劳务发生地在香港,香港税务机关独占征税权,中国税务机关不得染指。
 
铂略注:在非金融企业中,一般企业税前扣除的手续费、佣金是根据单笔合同交易金额的5%作为扣除限额。而电信企业则是根据全年收入金额的5%作为扣除限额,电信企业是受到的政策优待的。
 
文件规定
财税[2009]29号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文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