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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德国刑法2015年条文修订选译(下)|收藏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04-10



【资料】


【编者按】2015年德国刑法有比较多的修正,北京人民检察院王志坤检察官根据2015年德国联邦法律公报发布的修正法案译介了相关条文。需要说明的是,译介的条文没有覆盖所有修订内容,重点译了新增条文;译文仅供学习交流,不建议作为正式文本引用,对于其中的错漏,译者不承担责任。

海德堡大学王颖博士对译文进行了校对,特此感谢。


德国刑法2015年条文修订选译(下)



§ 174 对受保护人的性滥用

(1)行为人

1对受自己教育,培训或者监护的未满16周岁的人,

2.对受自己教育,培训或者监护的未满18周岁的人,或者在职务或工作上与自己有从属关系的不满18周岁的人,滥用与教育、培训、照管、职务或工作关系相关的从属性,或者

3.对其血缘上或法律上的后代或者其配偶、生活伴侣或者与他在类似婚姻的或生活伴侣共同体内一起生活的人的后代,

实施性行为或让受保护人对其实施性行为,处三个月至五年自由刑。

(2)行为人在专门受委托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教育、培训或监护机构内,

1.对与该设施处于教育、培训或监护的法律关系的十六岁以下的人,实施性行为或让该人对他实施性行为,或者

2.利用他的地位对与该设施处于教育、培训或监护的法律关系的十八岁以下的人,实施性行为或让该人对他实施性行为,

处三个月至五年自由刑。

(3)行为人在第1款或第2款的条件下

1.在受保护人面前实施性行为或者

2.促使受保护人在他面前实施性行为,

借此对自己或者受保护者进行性刺激,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处罚金。

(4)未遂可罚。

(5)在第1款第1项、第2款第1项或与第2款第1项相联系或与第2款第1项相联系的第3款的情形,如果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轻微,法院可按本规定免除刑罚。


§ 176 对儿童的性滥用

(1)对十四岁以下的人(儿童)实施性行为或者使儿童对自己实施性行为,处六个月至十年自由刑。

(2)若行为人促使儿童对第三人实施性行为或让第三人对儿童实施性行为,同样处罚。

(3)在特别严重的情形,科处的自由刑不得低于一年。

(4)行为人

1.在儿童面前实施性行为

2.促使儿童自己实施性行为,如果该行为按第1款或第2款不可罚,

3.借助文书(第11条第3款)或借助信息技术或通讯技术影响儿童,为了

a)使儿童采取以下性行为:对行为人或在行为人或第三人面前实施性行为或者让行为人或第三人对儿童实施性行为,或者

b)为了实施第184b条第1款第3项或184b条第3款的行为,或者

4.通过展示色情图片或模型,通过播放色情内容的录音,通过借助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获取色情内容或通过相应的言谈影响儿童。

(5)行为人向儿童建议或正式承诺(nachzuweisen verspricht)实施第1至4款的行为,或者行为人与其他人约定实施这样的行为,处三个月至五年的自由刑。

(6)未遂可罚;本规定不适用于第4款第3项、第4项及第4款的行为。


§ 184b 散布、获取、持有儿童色情文书

(1)行为人

1.散布或使公众获得儿童色情文书;儿童色情文书是含有以下列内容的色情文书(第11条第3款):

a)由十四岁以下的人(儿童)实施、对儿童实施或在儿童面前实施性行为,

b)描述摆出非自然地强调与性有关的身体姿势的全祼或部分祼露的儿童,

c)刺激性欲地描述儿童祼露的生殖器或祼露的臀部,

2.采取措施使他人持有描述实际的或接近现实的过程的儿童色情文书,

3.制作描述实际过程的儿童色情文书,或者

4.制作、购入、运出、储存、宣传、着手进口或出口儿童色情文书,为了使用它们或使用从中获取第1项或第2项或者第184d条第1款第1句意义的部分内容,或者方便他人作这样的使用,若该行为不得依第3项受刑罚威吓,

处三个月至五年自由刑。

(2)行为人在第1款的情形中营业地或者作为继续实施此类行为而结成的团伙的成员,且第1款第1、2、4项情形中,文书描述实际的或接近现实的过程,处六个月至十年自由刑。

(3)着手使自己持有描述实际的或接近现实的过程的儿童色情文书,或者持有此类文书的行为人,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处罚金。

(4)未遂可罚;本规定不适用第1款第2项、第4项及第3款的行为。

(5)第1款第2项和第3款不适用于专门用于履行以下合法活动的行为:

1.国家任务,

2.与主管国家机关协定产生的任务,或者

3.职务上或职业上的义务。

(6)在第2款的情形适用第73d条。第1款第2项或第3项或第3款犯罪行为涉及到的物品,可被没收。第74a条有其适用。


§ 184c 散布、获取、持有青少年色情文书

(1)行为人

1.散布或使公众获得青少年色情文书;青少年色情文书是含有以下列内容的色情文书(第11条第3款):

a)由已满十四、但未满十八岁的人实施、对其实施或在其面前实施性行为,

b)描述摆出非自然地强调与性有关的身体姿势的全祼或部分祼露的已满十四、但未满十八岁的人,

2.采取措施使他人持有描述实际的或接近现实的过程的少年色情文书,

3.制作描述实际过程的少年色情文书,或者

4.制作、购入、运出、储存、宣传、着手进口或出口少年色情文书,为了使用它们或使用从中获取第1项或第2项或者第184d条第1款第1句意义的部分内容,或者方便他人作这样的使用,若该行为不得依第3项受刑罚威吓,

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处罚金。

(2)行为人在第1款的情形中营业地或者作为继续实施此类行为而结成的团伙的成员,且第1款第1、2、4项情形中,文书描述实际的或接近现实的过程,处三个月至五年自由刑。

(3)着手使自己持有描述实际的或接近现实的过程的少年色情文书,或者持有此类文书的行为人,处二年以下自由刑或处罚金。

(4)经被描述的人同意制作这样的少年色情文书专门用于私人使用的人,不适用第1款第3项,也连同第5款,第3款。

(5)未遂可罚;本规定不适用第1款第2项、第4项及第3款的行为。

(6)第184b条第4款和第6款相应地适用。


§ 184d 借助广播或电信媒体使色情内容公布;借助电信媒体获取儿童色情或少年色情的内容

(1)行为人借助广播或电信媒体使他人或公众获得色情内容,按第184至184c条处罚。在第184条第1款的情形,借助电信媒体的准备活动不适用第1句,当通过技术的或其他的防护性措施能确保色情内容不会被十八岁以下的人获得。第184b第第5款和第6款相应地适用。

(2)行为人着手借助电信媒体调取儿童色情内容,也按第184b条第3款处罚。行为人着手借助电信媒体获取少年色情内容,也依第184c条第3款处罚;相应地适用第184c条第4款。第184b条第5款、第6款第2句相应地适用。


§184e 举办和参观儿童色情和少年色情的表演

(1)行为人举办儿童色情的表演,也按第184b条第1款处罚。行为人举办少年色情的表演,也按第184c条第1款处罚。

(2)行为人参观儿童色情的表演,也按第184b条第3款处罚。行为人参观少年色情的表演,也按第184c条第3款处罚。第184b条第5款第1项和第3项相应地适用。


§ 201a 通过照相侵害高度私人生活领域

(1)行为人有以下行为的,

1非法拍摄或转录他人在住宅内或特别防窥探空间内的照片,侵害被拍照人的高度私人生活领域,

2.非法拍摄或转录展示他们无助状态的照片,侵害被拍照人的高度私人生活领域,

3.使用或让第三人获得通过第1项或第2项行为所制作的照片,或者

4.明知无权地让第三人获得有权制作的第1项或第2项所示类型的照片,并且因此侵害了被拍照人的高度私人生活领域,

处二年以下自由刑或处罚金。

(2)行为人无权地让第三人获得适于重大损害被拍照人声誉的他人的照片,同样处罚。

(3)行为人

1.制作或提供以其他十八岁以下的人的裸体为内容的照片,为了使该人从第三人获得报酬,或者

2.为了自己或第三人获得报酬

处二年以下自由刑或处罚金。

(4)对于维护绝对正当利益而实施、即用于艺术或学术、研究或教学、报道时事或历史过程或类似目的的行为,不适用第1款第2项,也连同第1款第3项或第4项,第2款和第3款。

(5)行为人或参与人使用的图片框(Bildtraeger)及拍照机器或其他的技术工具可被没收。第74a条有其适用。


§ 202d 窝藏数据

(1)为了使自己或第三人获利或损害他人,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向他人让与、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访问不对外公开以及他人通过违法行为得到的数据,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者处罚金。

(2)刑罚不得重于前行为可能面临的刑罚。

(3)第1款不适用于专为履行合法的职务或职业义务的行为。特别是:

1.公务员或其代理人的此类行为,专门在税务案件、刑事案件或违反秩序案件(治安案件)中使用该数据,以及

2.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第1句第5项所述之人的此类职业行为,专门接收、分析或者发布该数据。


§ 217 盈利性帮助自杀

(1)以帮助他人自杀的意图,向其有偿提供、创造或者介绍机会的,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处罚金。

(2)不是营利行为,是第1款所称之他人的亲属或亲近的人,作为参与人不予处罚。


§ 299商业行为中的索贿和行贿

(1)在商业行为中作为企业的雇员或代理人

1.为自己或第三人,因他在涉及商品或者业务服务在国内或国外竞争中以不正当的方式有利于他人,而索要、约定或接受好处作为对价,或者

2.没有企业的同意,因他在涉及商品或业务服务采取行为或不作为由此损害其对于企业的义务,为自己或第三人索要、约定或接受好处作为对价,

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处罚金。

(2)在商业行为中向企业的雇员或代理人

1.因其在涉及商品或业务服务在国内或办外竞争中以不正当方式有利于自己或第三人,为其或第三人给予、约定或提供好处作为对价,或者

2.没有企业的同意,因其在涉及商品或业务服务采取行为或不作为因此损害其对于企业的入义务,而给予、约定或提供给其或第三人好处作为对价,同样处罚。


§ 335a 国外或国际的职员

(1)对于第332条、第334条,各连同第335条,在涉及将来的司法行为或将来的职务行为上的适用,

1.视为法官:国外或国际法院的成员;

2.视为其他的公务员:

a)外国的职员和受委托承担外国公职的人员;

b)国际组织的职员和受委托承担国际组织职务的人员;

c)外国的士兵和受委托承担外国组织职务的士兵。

(2)对于第331条和第333条在涉及将来司法行为或将来职务行为上的适用,

1.视为法官: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

2.视为其他公务员:国际刑事法院的职员。

(3)对于第333条第1款和第3款在涉及将来职务行为上的适用,

1.视为联邦国防军的士兵:北约非德国缔约国驻扎在联邦德国的军队的士兵,行为时在国内居留;

2.视为其他公务员:上述军队的职员;

3.视为负有特别公共义务者:在上述军队工作或为其工作,以及基于该军队更高机关的一般指令或特别指令,负有谨慎履行职责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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