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全面放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各路资本、机构纷纷抢滩消费金融蓝海之时,山西省首家消费金融公司——晋商消费金融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开业登场,成为我国第14家获批开业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2016年3月1日消息,盛京银行2016年公布,已获银监会辽宁监管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开业批覆。银监会辽宁监管局于2016年2月24日发出《关于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开业的批覆》及金融许可证,成为我国第15家获批开业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那么何为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历程如何?目前国内有哪些消费金融公司?如何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1、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法定条件
根据监管规定,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出资人)资质
根据监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2.1 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的条件
·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境外金融机构应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上述第3-9项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2 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的条件
·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上述第2-6项规定的条件。
2.3 不得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的情形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代他人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
·其他对消费金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3、消费金融公司的筹建、开业申请
根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之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必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消费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建的书面决定。如获批筹建,则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获批筹建的申请人应在前述筹建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开业申请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开业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如获批开业,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公布在后,故在先出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并未包括消费金融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而也许是考虑到是试点不具有普遍性等缘故,银监会官网“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中也并未包含“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审批”的指引,估计暂时都得遵循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
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流程、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完全可以借鉴适用,尤其是针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
循此思路,结合在类似项目中的实务经验,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含筹建、开业)审批的申报材料至少应包括:
4.1 筹建审批阶段
(1) 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英文,可未经工商管理部门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动性状况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3) 章程草案。应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等内容。
(4) 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决议。
(5) 出资协议。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
(6) 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7) 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内容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主要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影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况。
(8) 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9) 出资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况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10) 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1) 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
(12) 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出资人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以及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3)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批筹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2 开业核准阶段
(1) 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等事项。
(2) 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3) 公司章程。应包括出资人5年内不转让所持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的承诺书的内容。
(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5)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7) 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8) 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拟办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等。
(9) 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10) 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11) 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2)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3)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 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最新政策
2015年6月,最新国务院会议指出,发展消费金融,重点服务中低收入人群,有利于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消费金融行业的门槛较高,而且试点期间有牌照限制,申请下来有难度。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于出资人条件也有明确要求,比如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等。虽然试点名额全部放开,但由于申请条件较高,很多企业还是很难达到条件。
在进军消费金融领域的名单上,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共同出资方式参与申请,如生意宝拟出资5000万元与杭州银行等出资人共同设立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小商品城作为一般出资人现金出资3000万元参与发起设立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占10%股份。海印股份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共同发起设立“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事宜,已获得银监会批复同意。
但是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由于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还没有具体出台。现运营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都是无牌申请,由于没有监管层发放的牌照,这些公司只能围绕着自身的业务做经营。在今年新政策出台后,各大电商都积极参与到消费金融牌照的申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