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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我国地下水超八成不能饮用?请别再妖魔化!!!_地下水环境网

 xm1234567 2016-04-12

    今晨,有关“中国八成地下水不能饮用”的相关报道迅速蹿红网络,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微信群、朋友圈、QQ群,到处转发。看到标题,笔者作为一名地下水环境工作者感到异常的震惊,天哪,八成地下水,八成哪?!不能喝了,痛哉,惜哉!迫切的阅读之后,又前后仔细的阅读了好几遍报道内容。同时,笔者专门跑官网上查找所谓官方说法,找了半天并未见到相关内容,在焦急和不安中,笔者整个上午和中午都在刷官方网站,官方不负有心人,下午终于放出来了。仔细品之,呵呵笑之!纵观“中国地下水八成不能饮用”文章内容存在以下明显错误。
    首先,其依据“地下水IV类水”不能饮用,判定依据错误!
    其二,缺乏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本知识,对地下水分类划分方法缺少了解!
    其三,对地下水超标问题的原因认识不清。
    其四,地下水资源概念不清。
    其五,得出的结论并非官方说法!官方公布数据并不能得出报道中提及的相关结论!
    报道称“地下水正遭受污染与超采的双重威胁”,并且指出“八成地下水不能饮用”了。报道依据“水利部最近公开的2016年1月《地下水动态月报》(以下简称《月报》)显示,全国地下水普遍“水质较差”。同时,报道援引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的论述,“IV类水已经不适合人类饮用,V类水污染就更加严重。实际上,这两类水都已经不太适合人类接触”,“从监测流域和监测对象看,这个高达80%的数值并不特别令人惊讶。其中出现的重金属和有毒有机物污染,是因为流经城市的浅层地下水,更容易遭受农业面源、工业废弃物以及垃圾掩埋污染。”
一、Ⅳ类地下水是否适合人类饮用?
    报道中指出“IV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已经不适合人类饮用,V类水污染就更加严重。”编者通过对比分析,查找出此处的“IV类水”论述的来源,该论述来源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而对地下水的分类,应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4.1 地下水质分类”,该标准指出“Ⅲ类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水。”“Ⅳ类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Ⅴ类 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最新颁布实施的《地下水质标准》(DZ/T 0290-2015)“4.1 地下水水质分类”“Ⅲ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中等,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Ⅳ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高,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质量要求以及一定水平的人体健康风险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作为生活饮用水;”“Ⅴ类水: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高,不宜作生活饮用水,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通过对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4848-93)中“氨氮”的Ⅲ类水标准限值,地表水“1.0mg/L”,而地下水“0.2mg/L”,两者相差5倍。同时,又查询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氨氮限值要求为“0.5mg/L”。
因此,就单因子氨氮来说,Ⅳ类地表水已经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而Ⅳ类地下水中的氨氮仍然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标准 氨氮 氟化物
GB 3838-2002 Ⅲ类 1.0mg/L 0.3 mg/L 0.1 mg/L 1.0 mg/L
GB 14848-93 Ⅲ类 0.2mg/L 0.3 mg/L 0.1 mg/L 1.0 mg/L
GB 5749-2006 0.5mg/L 0.3 mg/L 0.1 mg/L 1.2 mg/L
    在对上述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对比时,同时向有关地下水专家请教后发现,Ⅲ类地下水可以直接或经过简单的过滤处理完之后可以直接用于饮用的水;Ⅳ类地下水可以经过一定处理达到饮用水水质要求后,可以用于饮用水;Ⅴ类地下水类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
    因此,Ⅳ类地下水并不是已经不能完全饮用,而是不能直接饮用,经过适当处理,仍然可以作为生活饮用水。因此,报道中写到“IV类水已经不适合人类饮用,V类水污染就更加严重。实际上,这两类水都已经不太适合人类接触。”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二、地下水分类的判定方法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中给出了两种地下水质量评价方法: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地下水质量标准》表1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单因子评价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地下水水质的情况,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缺陷。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给出的地下水监测因子共39项,因此,只要39项之中的一项达到Ⅳ类或V类,那么该类型地下水质量即被定义为Ⅳ类或V类。
    根据《月报》中给出的结果,判断其采用单因子评价方法确定的地下水水质情况。大家都知道,单因子指标评价中,在检测的因子中,如果有其中一项为V类,那么该水质类型即为V类。一些地区由于地质成因水质铁锰超标也算作四类或五类水,但处理后能够饮用,硬度高的地区也很多,说开了虽然结垢,但不妨碍饮用,怎么就成了不能饮用了呢?
    因此,根据这个原则,在《月报》中,给出的地下水水质分类,其检测因子和各因子具体指标都未能完全公布,所以,无法确定其实际污染程度及成因。
三、地下水污染及其成因
    地下水是存在于岩石空隙中的水,水质形成有多个因素影响。归纳起来,其水质成因一般有两类,一种是原生,一种是人为因素。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将地下水污染定义为“人为原因直接导致地下水化学、物理生性质改变,使地下水水质恶化的现象。”在《月报》中对地下水水质形成原因进行了简单的描述,描述内容如下“主要污染指标除总硬度、锰、铁和氟化物可能由于水文地质化学背景值偏高外,“三氮”污染情况较重,部分地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金属和有毒有机物污染。”
    有关专家表示“仅从三氮看,超标率高是正常的。国外亦是如此,只是比例小很多。铁、锰、氟、苦、咸水等地质原因也占相当比例。”“97年德国巴州报告中氨氮超标约占30%。”“水利部在淮北平原长观井主要是平原区40米以浅的浅层含水层观测井。城市饮用水井是中深层地下水。至于文中说400个城市70%饮用水高达8成不安全的说法是嫁接谬误,极不负责任的。”由此可见,三氮问题困扰全球,并不是中国特例,随便翻翻国外,但凡有农业生产的国家,或多或少受到“三氮”的困扰。
四、地下水资源概念认识不清
    地下水为地面以下岩土孔隙当中的水,按照埋藏深度可以简单的分为浅层地下水和深层地下水。本次水利部发布年报显示,地下水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主。因此,深层地下水水质情况尚不明确。草率的得出“地下水超八成不能饮用”的结论会引起无端的社会恐慌。
五、相关结论说法有误
    另外,根据水利部网站上的公告(见附件),不能得出报道的相关内容,也不能得出相关结论。
结语
    我们承认地下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我们需要保护好我们的生命线,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但绝对不是某些所谓“相关人士”口中的80%。不要将地下水污染妖魔化,要客观对待这个问题。
相关启示:
    1、不宜过度解读所公布的数据,及时准确的向媒体公布相关信息,开展相关发布会,由相关专家对公布数据进行解读,避免新闻媒体过度解读,理解出现偏差。
    2、建议使用科学、综合的评价方法评价地下水质量,特别是在区域反应区域地下水质量现状时,更应注意评价方法的科学性。
    3、普及地下水相关知识,正确引导舆论方向,客观看待地下水环境。开展地下水方面的公益性讲座和宣讲活动,增强公众地下水环境保护的相关意识,普及地下水相关知识,避免盲目追风,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4、加强各部门地下水监测数据的共享,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详细信息,避免过度解读,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附件 水利部地下水动态月报(20161月)地下水水质部分

    以上内容为个人论述,与其他组织或单位无关!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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