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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终获3方赔偿!代理律师的感悟......

 昵称21921317 2016-04-12


文/杨卫平,电话13658046517,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人身伤害。本文由法务之家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法务之家编辑部:下面这则真实案例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终获3方赔偿!是当事人的坚持,还是律师努力的结果,最后律师说了一番话......让我们充满敬意!让“律师”二字熠熠生辉,律师到底有什么用?答案即将揭晓。


案例索引

一审:(2014)崇州民初字第2508

二审:(2015)成民终字第2732

案情简介:

2013年春节后,崇州一家具厂(个体户)老板曹操将厂里搭建彩钢棚的工程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方刘备夫妇,刘备夫妇随即购买材料,组织张飞等人进入厂里安装施工;张飞受刘备夫妇的管理,工资也和刘备夫妇结算,和家具厂老板曹操无直接联系。2013324日下午,张飞在刘备指挥下到曹操家具厂搭建彩钢棚施工中,推动脚手架穿越该厂厂区时,脚手架接触横跨厂区内的高压电线,导致张飞被电击伤的事故,该高压线产权人为电力公司。张飞被立即送崇州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诊断为:全身多处12%二度至三度电击伤,右足电击伤后肢部分坏死,左手电击伤后肢体坏死,右颈部头皮缺损。当晚转院至武警四川消防总队医院治疗,于201392日出院。各方就张飞受伤的治疗费及赔付相互推诿,无法达成一致。(为了便于理解人物关系,文中人物均用化名代替)

一、先行劳动仲裁、结果如何?

张飞于201395日向崇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刘备夫妇、曹操共同向张飞承担劳动用工主体责任。该委在第二日即以张飞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主体不合格,决定不予受理。

二、一审法院裁判,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无法让人接受。

张飞随即到法院起诉,将刘备夫妇、曹操、电力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按侵权责任纠纷受理后,法院委托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对张飞的致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用进行法医学鉴定。2014210日出具鉴定意见为:张飞的伤残等级综合认定为五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用为2万元。另外,依据张飞出院后去成都长亭假肢公司安装假肢及出具的诊断证明,假肢器具费用共计需要272000元。张飞请求判令刘备夫妇、曹操、电力公司连带赔偿各项费用计89682.5元。

 张飞起诉理由:刘备夫妇没有任何修建资质,雇请张飞等进行工程施工、在施工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存在过错,并且未履行监督职责。曹操在自己的家具厂修建彩钢棚工程,将相关彩钢棚安装工程承包给没有任何资质和工商手续的刘备夫妇,无任何相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在横跨厂区的高压电线下施工也未按法律规、法规规定向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在张飞等进行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厂区内的超高脚手架没进行规范管理,具有过错。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电产权人对张飞受伤承担责任,理由是高压电致人伤害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飞和刘备夫妇存在雇佣关系、曹操和刘备夫妇之间不是承包关系,电力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依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大小,判定张飞受伤的各种损失自行承担40%,刘备夫妇承担30%,曹操承担30%。即张飞自行承担347795.24元,刘备夫妇、承担266846.43元,曹操承担266846.43元,电力公司不承担。

三、张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怎么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归纳争议焦点为:1、一审确定的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否适当,电力公司是否承担责任;2、刘备夫妇、曹操、电力公司是否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2条、35条、73条的规定,电力公司无证据证明张飞存在故意的情形或者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对于张飞的损害,本院酌情确定由张飞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备夫妇承担20%的赔偿责任,曹操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各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3条的规定,连带责任必须具有法定性,即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本案的实际情况,各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基于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审改判如下:撤销原判决,张飞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费用外,刘备夫妇赔偿张飞271646.43元,曹操赔偿张飞271646.43元,电力公司赔偿张飞180297.62元。

 律师评析:

本案历经两年时间,一波三折,伤者张飞身体致残,没有任何收入,处在异乡,还需要继续治疗和生活;出院后,刘备夫妇、曹操、电力公司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借钱开支都不同意。律师介入后,经过律师的分析,张飞完全信任律师的工作。

考虑到张飞的实际困难,律师在起诉前为张飞申请先与执行,但法院以责任无法确定为由,不予受理。只好耐心等待,走上漫长的维权之路。

从事故发生起,电力公司即辩称自己无责任,不支付任何费用。一审张飞主张电力公司承担责任,理由是高压电致人伤害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电力公司以《电力法》六十条第二款“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认为张飞被电烧伤是自身过错造成,电力公司无责。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电力法》为特别法为由,采纳《电力法》的规定,认定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飞无法接受,非常气愤,有拼命自杀念头,律师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电力公司不但责,理由不充分,建议上诉;不断鼓励张飞,给予希望,在张飞最困难的时候,给予其无偿支助,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关于电力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成了二审中焦点中的焦点,原被告双方据理力争,辩论激烈,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电力法》虽为特别法,但其内容与新法《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电力公司无证据证明张飞存在故意的情形或者本案属于不可抗力情况,因此,电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审判决后,本案尘埃落定,张飞也很满意。

 法务解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备工商资质),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因工受伤维权,劳动者需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和对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向法院起诉。

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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