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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减免税流程

 海魂飞 2016-04-12

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减免税流程

一、背景

1、界定

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指为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帮助残疾人自立,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和有关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税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设备及专用生产设备。

进口免税范围内的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康复机构(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进口免税范围内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设备和专用生产设备,除国务院规定停止减免税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海关征免性质代码“413”,简称“残疾人”。

2、适用范围及限定

(一)本流程仅限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和残疾人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企业进口的残疾人专用设备及专用生产设备。

(二)免税货物范围

免税货物包括残疾人个人专用品、残疾人专用设备和专用生产设备。

A残疾人个人专用品

1)假肢及其零部件:上肢假肢包括部分手、前臂、上臂、假手、肘关节;下肢假肢包括部分足、小腿、大腿、膝关节等。

2)假眼。

3)假鼻。

4)内脏托带:肾托、胃托、疝气带、疝气腰带等。

5)矫形器:包括脊柱、上肢、下肢、功能性电子刺激器和复合力源矫形器系统等。

6)矫形鞋:成品矫形鞋、订做的矫形鞋、适配的标准鞋。

7)非机动助行器:包括单臂操作助行器(手杖、肘拐、前臂支撑拐、腋拐、三脚及多脚拐杖等)、双臂操作助行器(助行架、轮式助行架、助行椅、助行台等)及助行器的附件等。

8)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包括轮椅车(手动、电动、机动)、残疾人专业自行车(如手摇三轮车、串翼自行车、助行自行车手扒推轮椅等)。

9)辅助器具:移动用辅助器具、翻身用辅助器具(如翻身垫、翻身床单、翻身毯等)、升降用辅助器具(如轮椅爬楼梯装置、升降架等)。

10)生活自助具:包括残疾人专用服装(如轮椅使用者的连裤服、雨衣、手套,鞋和靴的防滑装置等)、安全防护辅助器具(如用于头部、面部、上肢、下肢及全身的防护装置等)、穿脱衣服的辅助器具,画图和书写辅助器具(如书写板、书写框等)、日常生活用辅助器具(如罐头开启器、防洒碗等)。

11)专用卫生用品。

12)视力残疾者用盲杖。

13)导盲镜。

14)助视器。

15)盲人阅读器:电子盲文书写器、手动盲文书写器等。

16)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言语训练辅助器具。

17)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

18)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B残疾人专用设备和专用生产设备

1)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2)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指对残疾人进行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所需的各类设备(如聋人助听设备、智力残疾检测设备等)。

3)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如手腕作业检查盘、注意力集中能力测试仪等)。

4)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如某种肢残人操作的特殊机床、聋人专用的特殊报警装置等),以及为残疾人就业设立的福利企业进口的适合残疾人操作的生产设备。

5)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指残疾人进行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所需的专用设备(如各种运动轮椅、盲人门球等)。

6)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7)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包括各类助听器等。

(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进口物资(征免性质代码“802”)不适用本流程,请浏览“境外向我境内无偿捐赠用于扶贫慈善的免税进口物资流程”。

(四)境外捐赠给残疾人个人或有关福利、康复机构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凭捐赠证明办理。

 

二、个人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减免税流程

个人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三、单位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减免税流程

1、申请海关减免税审批

单位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残疾人专用设备和专用生产设备,应由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签章的《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书》及《残疾人专用品清单》;

(二)进口合同或境外捐赠的正本复印件;

(三)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或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及康复机构的法人单位证书;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3、海关减免税审批

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海关自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

四、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海关总署令第124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3海关总署令第179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 发布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

5、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3 关于办理海关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税审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署税发[2004]355号)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997122国务院批准,1997410海关总署发布)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通知(署税[1997]227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放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减免税权限的通知(署税发〔20034号)

 

(一)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1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对20种商品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公告2004年第7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通知(署税〔1997227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

(五)海关总署关于下放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减免税权限的通知(署税发〔20034号)

(六)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税审批适宜的补充通知(署税发〔2004355号)

 

 

关键词: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和专用设备减免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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