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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如何缴税?

 马尧爱容 2016-04-12


律师事务所如何缴税

文/亿诚建工房产部 李治培 财务部 王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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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第一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1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612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三条的规定,“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的后续管理,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续管理。律所符合法定情形可核定征收,但地方税务部门在律所无《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定核定征收情形下不得随意核定征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等规定,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账征税。

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税主要如下表所示:

税种

税率

应税项目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6

一般为律所应税劳务。

小规模纳税人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市区7%;县城、镇5%;非县、市、镇1%

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

教育费附加

3%

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

印花税

1.比例税率:1‰、0.5‰、0.3‰、0.05‰。

2.定额税率,如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1.法律方面的咨询不属于税法上的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印花,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也不征印花税。
  2.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3.产权转移合同,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4.购销合同税率为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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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自201311日起,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税法规定,具体来说,律师事务所(在缴纳合伙人个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和费用主要有:

名称

可以扣除的情形

备注

工资薪金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

合伙人律师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但可以按每年42000(每月3500)元的标准扣除费用。

社保及公积金费用

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合伙人律师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合伙人律师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

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合伙人律师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借款费用

律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律所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利息支出

律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

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租赁费用

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汇兑损失

在律所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财产保险费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不得超过合理限度。

公益捐赠

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开办费

律所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律所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经营之日为律所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业务培训费

据实扣除。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业主(合伙人律师)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费

向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职工教育费

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预提的职工奖金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在汇算清缴结算前未实际发放给员工的,预提的职工奖金不能税前扣除。

差旅津贴

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出的差旅津贴、交通补贴。

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

住房补贴

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住房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不得超过合理限额。

误餐补助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效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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