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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钟告诉你如何思考自由

 昵称27494174 2016-04-13
很少有什么词能够比“自由”(freedom)一词含义更丰富。也很少有什么词和概念能让我们更为困惑。

当前浏览器不支持播放音乐或语音,请在微信或其他浏览器中播放 28:46 如何思考自由 来自静雅思听

文:莫提默J.艾德勒; 播:小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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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思考
自由
作者:莫提默J.艾德勒
译者:安佳、李业慧

在英语里,或在任何语言里,很少有什么词能够比“自由”(freedom)一词含义更丰富。也很少有什么词和概念能让我们更为困惑,因为当人们阅读有关自由的大量文献时,发现很难说出谁和谁意见一致,谁和谁意见相左。 
  
现在我们要在短时间内讨论这一极为复杂的问题,就必须区分人们使用自由(freedom)—词时,人们想到的几种不同的对象。我们的时间只够讨论其中一个问题。我看看能否简明扼要地给你指出,当人们讲自由时脑子里想着的不同的事物和不同的对象。 
三种自由 
人们想到的第一种自由,即人们在行动中、在社会上以及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彼此享有的自由。这可以称为一种社会的自由或者政治自由或者经济自由。例如,正是在自由的意义上,当某人被奴役,受他人主宰时,人们讲某人是奴隶。还是在自由领域,人们可能会想到垄断,经济上的垄断是对自由的阻挠,因为垄断阻碍了竞争,阻止人们选择购买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还是在这个领域,一定的限制性立法或限制性契约妨碍了人们在彼此关系和社交生活中的行动自由。 
  
第二种自由观是完全不同的领域,即人具有行动自决的自由。我们可以称之为相对于社会自由的精神自由。这在传统上即指意志自由,意志自由是指,由意志本身来决定一个人要做什么,而不是由他的环境背景或者其他外部原因来决定他做什么。 
  
还有第三个自由领域,在这个领域,据说人已经没有了与自身的冲突,他的天性已经得到了完美的发展,这样,他就成了他应该成为的样子。这种自由有时候称为道德自由。神学家在谈论赦罪时给我们提供了道德自由的一个例子。现代精神病医生会谈论与缺乏自由、强迫症和神经症相对的完整人格的自由。 
  
如我所说,社会自由、精神自由和道德自由是分別存在的。人们讲“自由”时,它可以指三种自由中的任何一种。人们称为自由的这三种不同的对象,即三种不同的事物,既性质迥异,又相互包容。我想,没有人会把一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同他人交往的自由与在个人意志的决定或选择上的自由混为一谈。没有人会把它们与没有内在冲突的道德自由混为一谈。虽然它们性质迥异,但是却相互包容。有一些缜密的自由理论把三种自由都归于人的属性,还有一些自由理论持相反的立场,认为人仅仅具有社会自由或者道德自由。往往还有一些理论断言,精神自由是基于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之上的根本的自由。 
  
关于这三种自由,我想简单地谈谈一个基本问题,省得以后再谈了,因为这个问题太难,我不想让它占据我们今天讨论的中心。谈论自由或自由权(freedom or Liberty)的著述家,或强调社会自由或道德自由的著述家们常常会倾向于否认精神自由的现实意义。断言自由即在某种意义上是意志自由的作家频频否定精神自由。意志自由遭否定的理由是,据说这种自由将会破坏物理学的基本法则,如果人的行为就像世上所有其他事物一样,受运动规律——物理学家发现的机械运动规律——的制约,那么,人不可能拥有自主决定的自由或曰自由意志。我们今天无法讨论自由意志这样非常专业的哲学问题。 
社会自由 
趁着我们今天聚在一起的时间,我想只仔细讨论三种自由中的一种,那就是第一种,社会自由,人与人之间彼此交往的自由,还有他们生活其中的社会的自由。我想,你会在很多方面看到这是达到我们目的的最佳选择。在社会自由领域有很多问题和议题,我们就来谈谈这些问题吧。 
  
首先,我要对我们将要仔细讨论的这类自由讲几句话,以作进一步的澄清。我指的是我们称之为社会自由的这第一种类型的自由。当人们考虑这类自由时,马上就会根据其所生活和行动的环境,看到他们是否拥有这样的自由,或者他们在多大程度上拥有这种自由。当环境优越时,他们有这种自由;当环境恶劣或者不如意时,他们被剥夺了这种自由。环境优越就允许人随心所愿,做他喜欢的事情。环境不如意,则不让人做他喜欢的事,他也就不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我想,这就是我们弄清楚我们称这类自由不是社会自由而是某种环境下的自由的原因,表明人有没有自由全看环境允许与否。而且,这种自由,这种特定环境下的自由与另两种自由之间的区别,可以通过认清我们先前所谓精神自由最好叫做天赋自由而得到进一步澄清。因为那些坚持认为人具有精神自由的人主张,人天性中就有这种自由;他们与生倶来就有这种自由—— 一种内在的自由。在合适的环境下,人拥有了这种自由,自由就成为人性的一部分。 
  
最后,第三种自由即所谓道德自由,我想如果我们认识到这样的自由——如果有这样的自由的话——是可以得到的,就更好理解了。它既不是天赋的自由,不是内在的自由,也不是与生俱来的什么东西;它不是人们视其生活环境有还是没有的什么东西,而是一些人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不断发展、改变而获得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应该称为后天获得的自由。 
  
我们再来看看依赖合适环境的自由。你还记得我说过的合适环境吗?你很快会看到自由表现在什么地方。自由是一个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是有可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是有可能实现自己的愿望,把欲望付诸实施,即使这种希望或欲望本身是受到限制的。 
  
美国早期的神学家乔纳森爱德华兹曾经说过,即使一个人不指望能遂己所愿(cannot wish as he wishes),如果他能随心所欲地做事,那么他是自由的,这就意味着我不能决定我自己的愿望,但如果不论我的希望是什么,我都可能去把这个愿望付诸实施,那么,就此而论,我是自由的。 
自由和强制 
一种是执行或实施自我欲望或愿望的自由,而它的重要反对者、与之相反的事物、妨碍它的事物我们称之为强制。因为当一个人受到身体力量的压迫时,他不可能按他的希望来做事。换言之,这不是自然法则或物理法则、因果律在起作用,而只是与自由相对的强制在起作用。 
  
我确信你知道我所说的强制是什么含义。例如,如果一个人竭力迎风而上,他也不可能迫使自己逆风前行,正是自然力在约束着他,驱使着他。或者,如果一个人身陷灌木丛,树丛挂住了他的外衣,他无法动弹,他就是被拴住了,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他是被困住了。或者,假设另一种情况,如果我上前抓住你的胳膊,并违背你的意愿,全力摇动你的胳膊,那么,你会因此而受困。所以,有时候人们受自然因素的束缚,有时候则受社会上其他人的制约。 
  
如果你开始思考强制意味着什么,强制如何与行动自由相对,那么,我想你就能明白,自由的基本要义就在行动本身。因为当一个人受到束缚时,他是不能自由行动的;他只是照章行事。他得忍受其他人指手画脚。如果你愿意这么说,他得受人摆布和驱使,他不能自作主张倡议什么行动。 
  
因此,我们所谈论的自由具有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个方面。从消极的方面来说,这种自由就是没有压迫。从积极的方面来说,这种自由在于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开展行动,执行或实施计划。当我要行动时,我是自由的。如果你思考了一下那种说法,即当我的行动不是出于被动时,我是自由的,我想,起码你会理解对我来说自由最深刻的含义是什么。 
  
让我告诉你我们很快在另一张图表中要谈到的看法。自由的基本要义要求我们理解两个术语:自我(self)和他人(other)。如果我所做的是被动引发的,或者如果你愿意那么说的话,我所做的是由他人强迫的,如果我是受他人左右,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但是,如果我所做的、我所想的以及我将怎么改变,都完全取决于我自己,那么,我就是自由的。自我和自我表现、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是自由的基本要义。如果自我从属于他人,你所有的就不是行动而是痛苦,是听命于人。但是,如果自我是行动或变化之源,你就可以采取行动,在这一行动上你拥有了自由。所以,人们通过思考这种类型的自由就可以说,自由的核心,正如自由的自我决定一样,取决于自我怎么做、怎么想、怎么变,从属于他人就没有自由。 
  
至于那些与随意行为有关的问题,我想告诉你,对此还有一些根本不同的看法。我会给你提三四个基本问题,给你揭示这种种差别,如果你思考这些问题,那么我告诉你,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哪些是自相矛盾的。 
  
第一个问题是,像石头或除人类之外的其他生命组织这样的客体,和人类一样拥有自由吗?像石头或植物或猫等其他事物也拥有它们随意行动的自由吗?托马斯霍布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说:“当石头滚下山时,如果它滚下山的路径毫无遮拦,它是自由的。如果有什么东西,比如树枝或者另一块石头挡了道,那么,它是不自由的。”我想,我们常常倾向于认为笼子中的动物比监狱里的囚犯多不了多少自由,但是,霍布斯等人说,万物只要在获准随意行动时不受干扰,都有自由。有些作者唱反调。认为只有人有这种自由,因为只有具有意识和愿望的人可以看作在实现他的意志和愿望时无拘无束,而石头是没有这种意识和愿望的。 
  
还有第二个问题。这个问题是,我们谈论的自由受到其他一些因素而不是什么实际压制的干扰时,受到施加在我们身上的力量的约束或强迫时,我们谈论的自由还是自由吗?霍布斯再度提出异议。他认为,唯一能阻碍自由的是专制,只有专制是能够导致改变或阻止改变的有形力量。而其他作者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认为,有许多其他因素可以妨碍自由,它们是自由的障碍。比如,胁迫往往阻碍自由。我可以这样胁迫你,我可以威胁你,我可以给你制造恐惧,即使我不碰你,也可以让你不能动弹。虽然许多人没有受到干预,出于对后果的担心,他们的行动也会受到妨碍。由于担心后果而妨碍了他们行动的情况,也被这些学者视为自由的障碍。 
  
或者,根据另一种看法,有时候,人们通过挪走你的工具,达到干涉你自由的目的。你急着想去城里,你有辆车,但是车钥匙在我手里,所以,你走不了。我不是干预了你的行动自由吗?你还能随意而行吗?不能。我已经剥夺了你的工具。所以,有些不是高压的事情,也可以干涉自由。 
  
还有另一个问题。这种自由可以有所选择吗?人肯定有机会做这做那吗?他肯定有机会为了自由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吗?我给你举个例子。一个人被关在监狱里。他的牢房的栅栏可以防止他跑出去。但是,他不想跑出去。他很满意住在牢房里。他是自由的吗?托马斯霍布斯会说:“是的,他是自由的。那一会儿,他并没有感到压迫。他想住在牢房里,什么都不能阻止他住在牢房里,因此,他是自由的。”洛克说:“不,情况不是那样的。因为一个人要是自由的,他必须有选择权。”假设——仅仅是假设——他想跑出牢房,那么,他就不可能是自由的。按照洛克的意见,只有在一个人能做事情而不是想做事情的情况下,他才是自由的。他可以希望留在牢房里,但只有他在想走出牢房就能走出牢房的情况下,他才是自由的。这种自由观要求自由是有选择的自由,是有机会按照不同的方式行事,而不仅仅只按一种方式行事。 
  
还有最后一个问题,这种自由取决于是否成功地实现目标。我不仅要按照一种确定的方式行事,而且还要看我是否想实现一个确定的目标。有些作家认为,除非我能实现我的目标,否则我就不是自由的。这不仅是说我可能做这事或做那事,而且我所希望的目标要求我有能力、有办法实现目标,这样我才能称得上是自由的。 
  
我们刚刚思考的问题表明,不同的理论家认为,人是在他愿意行动就可以行动,或是凭自己高兴而行动的情况下,才有自由。这些问题还指出了——就像你刚刚看到的那样——我们所能想到的对自由的各种阻碍。但我们还忽略了一个大问题,那就是法律,国家大法、民法总是自由的障碍吗? 
  
对这个问题的一种回答、一个重要的回答是,法律或政府的管制总是一种障碍,它总会侵犯或剥夺自由。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法律总是代表着另一些人的意志。因此,如果我服从法律,我就不能率性而为,而要满足他人的愿望,按照他人的希望去做。如果我不服从法律,我很可能要承受法律所带来的实际压力。 
法律总是遮蔽自由吗?
持这种理论的人看出人们可能要承受两种形式的干扰。他们既要承受其他人或势力所带来的超越法律限度的迫害,非法的迫害,还要承受合法的惩处。因此,他们认识到,有时候当法律保护一个人免受超越法律限度的迫害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通过防止迫害来促进人的自由。不管怎样,那些持这种法律观和自由观的人总是说,即使在法律因阻止超越法律限度的迫害而促进人所应有的自由的情况下,法律同时也还会限制自由。 
  
我给你读一段边沁在这一问题上的言论,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说,边沁是这一观点最明确的倡导者。他说:“在某种程度上,法律通过赋予义务已经在赋予范围内侵犯到自由。除非以自由为代价,授予权利、施以恩惠、保护人民都无从谈起。”他接着说道:“我们总有理由反对任何一种强制性法律(coercive law),这个理由就是任何法律都是对自由的威胁。”约翰斯图尔特密尔附和边沁的说法,他指出这种法律观与自由观是相对的,即法律和自由的范围、依法行动和自由行动的范围是相互排斥的。按照密尔的意见,既然自由排除了外界施加的规矩或者压力,那么,自由的疆域可以扩大至政府和法律的影响日渐衰落的领域;法律越强势,则自由越弱势,法律越少,则自由越多。 
  
个人应该拥有多少自由权呢?这个问题问得好。密尔这样回答道:“如果没有干扰或伤害到他人,那么他尽可以运用他的自由权。”我重复一下:“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在仅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自由按理说是绝对的。” 
  
对法律与自由这个重大问题的相反回答是,人们拥有法律之下的自由,或者人们经由法律而拥有自由,以及自由就来自于法律。这种相反的看法实际上是说,当法律是公正的时候,它从不会侵犯任何人的自由。 
  
我提醒你注意两种理论一致的地方。因为第二种理论视法律为可取、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是自由之基础,这派理论认为,在法律所未置可否的任何事情上,人们可以随意行为。在法律未加以限定的事情上,我的自由显然表现在我可以随意行事上。但这一理论不同于第一种理论,它进而指出——这是它的独特之处——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我也是自由的,当我在某种条件下服从法律时,我也是自由的。 
  
那些条件是什么呢?第一,如果我生活中的法律是我所赞成的法律,是经我同意制定的法律,就像任何宪政国家和任何共和政体那样,这一法律是经我同意而制定的。第二,仅当我赞成这一法律,而且我有实实在在的发言权时,我可以通过我的公民投票权来参与制定法律。换言之,当人们生活在共和与宪政的政府之下,拥有公民的身份、权利和特权,他们在服从法律的情况下才会是自由的。因为在这些条件下,当人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按照他们所赞成并拥有一定发言权的法律来行事时,他们才是自由的;他们服从法律,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事,这个意愿是他们自己所赞成的个人意愿,他们拥有自己的发言权。这为我们揭示了一种自治的自由观,不是从政府那儿获得自由,而是通过在政府中拥有发言权、通过对政府发自内心的赞同来获得自由。 
  
这里我给你读几段对这种观点的经典陈述。威廉佩恩说:“最自然、最人性的政府是那种大家一致同意的政府。因为当人们由于真心服从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而拥有自由时,这样的政府才可以随意支配人民。”卢梭也指出:“在立宪政体下的公民,每个个人在服从法律时,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保有其自由。”这也就是卢梭反复重申正是由于法律、唯有法律,才保证人们拥有公正和自由的原因。约翰洛克说:“法律的目标不是剥夺或限制人们的自由,而是要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最后,伊曼努尔康德说:“自由是独立于他人的强制意志的。因此,每一个公民拥有宪法规定的自由,除了必须服从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律。” 
  
那么,根据这一理论,当人们生活在极权暴政之下时,便是不自由的,因为他们受制于他人的专断,受制于他们未予同意的他人意志以及在立法过程中他们没有发言权的法规。自由是与之完全相反的。或者按照洛克的说法,“自由并不受另一个人的反复无常的、始料不及的和武断意志的支配。”因此,根据这一理论,法律绝不限制自由或反对自由,而总是倾向于增加自由,提倡自由,法律其实是自由的基石。 
  
剩下几分钟我要提醒大家注意在自由与法律的根本冲突中还有另外一点。那些认为法律是自由基石的人士也对自由权与许可权作了明确区分。法律从不会侵犯自由;只有不公正的法律才会干扰人们的自由。一个人不服从法律时,他是不自由的,他是在做一件不合法度的事。不服从法律是在行使许可权而不是在行使自由权。根据这一理论,许可权与自由权是截然相对的,因为自由是致力于人自己的善的举动,而许可权则是摧毁人的善。 
  
相反的看法认为,法律,无论其公正与否,总是会侵犯自由,不公正的法律侵犯人的自由,但公正的法律也会如此。根据这种看法,自由权与许可权之间没有什么区别。自由总是存在于法律之外,无论法律公正与否。而一个不服从公正法律的人,与一个不服从不公正法律的人都同样是自由的。正如边沁追问的:“做坏事的自由难道不是自由吗?如果不是,那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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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你理解的“自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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