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负债问题及法律对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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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7-27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刘嫏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负债已经受到国际、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政府也予以高度重视,近年来,国务院通过财政、审计等各种渠道组织了多次对地方政府负债现实状况的调查和相关审计,与此同时,关于地方政府负债的法律问题研究也引发专家、学者们的热议。 地方政府负债的相关法律规定 1994年通过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财政的预算收支和负债问题,在第28条有两款规定:(1)“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2)“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根据该项条款,地方政府总预算不能列赤字,更无从谈起负债问题;1996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不能直接从银行借贷;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按此规定,地方政府对债务进行担保也是被禁止的。 地方政府负债的现实状况 尽管没有相应的法律及国家政策的支撑,事实上,地方政府负债在当前的经济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中却是极其普遍的现象。 地方政府负债的原因分析 客观分析地方政府负债的原因,主要为以下几点:一是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是地方政府举债的根本原因。按照国家目前的财政体制,地方税种税基狭窄、共享税中地方共享比例较小,造成区域财力增长缓慢,而在事权划分上,地方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任务繁重,与其自有财力不相适应,最终导致地方政府在自身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大量举债;二是谋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地方政府举债的直接原因。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经济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而经济发展对政府投资的依赖程度大,投资资金需求远远超过了地方政府当期可动用的财力,通过成立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等方式筹措资金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三是市场化投资活力不足是政府举债的又一原因。各级政府目前虽十分注重吸聚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投入城市建设和发展,但由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事业和公用设施等领域投资大、周期长、回报低等原因,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有限、投入动力不足,迫使政府通过举债来确保这些领域建设所需的资金投入。除上述原因外,客观上还存在部分投资项目在实施期间,由于受各种因素变化的制约,出现与计划不一致,影响项目贷款资金的实际利用,造成资金暂时闲置,而有些投资项目则因资金短缺,却不能从有资金闲置的建设单位调度使用,选择继续向银行融资,这也是导致负债规模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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