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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的术与道

 司法小曹王小明 2016-04-16

对刑辩律师言,“术”在前,“道”在后;“术”宽广无边,亦如众星璀璨;“道”深厚无垠,可洞天地万物。“术”是骨肉,“道”是魂魄;“术”是生存之本,道之所附,“术”亦是道。刑辩律师无“术”,无法完成辩护任务,“道”则无从谈起。尤其当下中国律师业发展并不如人意的环境下,对很多律师来说生存仍是第一位,掌握生存之“术”,实为首要。掌握“术”之后,“道”要紧随其后或齐头并进。


文 | 李军

来源 | 蚌埠李军律师的法律博客


题记:“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德肖维茨


目测这个标题有点宏大,本欲命名为刑辩律师的术与道,忽想起互联网+很流行,稍加思考,便改为刑辩律师的术+道,似乎不无不妥,反更贴切。当然,两者使用的意义不同,取其形式尔。


钱列阳大律师曾写过一本书,名《道与术》。从书名来看,“道”在“术”之前。依我愚见,钱列阳大律师更看重的是“道”,“术”也不可或缺。此处的“道”,其意应重在为律师之道,包括职业道德、伦理,兼备做人之道。




本文认为,对刑辩律师言,“术”在前,“道”在后;“术”宽广无边,亦如众星璀璨;“道”深厚无垠,可洞天地万物。“术”是骨肉,“道”是魂魄;“术”是生存之本,道之所附,“术”亦是道。刑辩律师无“术”,无法完成辩护任务,“道”则无从谈起。尤其当下中国律师业发展并不如人意的环境下,对很多律师来说生存仍是第一位,掌握生存之“术”,实为首要。掌握“术”之后,“道”要紧随其后或齐头并进。


刑辩律师的“术”就是技术、技巧、方法。国内有关刑事辩护的技巧的学说见解,很是繁荣,纸面的、电子版的,理论界的、实务界的,林林总总,不一而足。此乃时下刑辩律师之幸,每遇疑难案件,总有名师、名律指点在先,检索起来也相当容易。本文对此就不再长篇大论。一言概之,“术”是解决如何为当事人辩护的问题,是实然。


刑辩律师的“道”,则是应然,是用以解决应当如何为当事人服务的问题,是用以维系刑辩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准则。


但此“道”非传统的道德的含义。如果是这样,按照中国民俗传统,刑辩律师就是不道德的,因其系专门为“坏人”说好话的人。比如,已被央视定性为有罪的“坏人”、“汉奸卖国贼”、十恶不赦的杀人犯、嫖娼之徒,律师在法庭上却振振有词其无罪,力证被告人竟然还是个好人,以传统道德标准衡之,岂不更罪莫大焉!


本文所指的“道”,源于现行律师职业道德与伦理,而又高于职业道德与伦理。此“道”,就是把人当之为人之“道”。这个认识可能主要受教于许身健老师。许老师曾经说过,“法学是一门博学的人道主义职业,核心是人道,做不通人的文章,就无法真正理解法学。法律人在解决法律问题的时候,不能只见法律不见人。”


把人当之为人之“道”,蕴含着平等、公正、尊重、诚实等价值理念。平等要求律师对待当事人不能居高临下,或抱高其一等之心态。公正要求律师对待当事人,必须以当事人利益为己任,不能有损害当事人利益之言行,不能存有私心,如借当事人案件去炒作自己而不顾及当事人。律师尊重当事人及委托人,是当然之理。没有尊重,就没有信任。没有信任,委托之基础就会动摇,也势必会影响到其后的辩护效果。诚实要求刑辩律师只以为当事人服务为唯一,对当事人诚实,并积极履行最佳的辩护义务与保守当事人秘密。①




把人当之为人,与我们没有二异之人,而不是视其为人格有所减损的人。中国古代传统的犯罪文化,把触犯皇律乃至村规民约的人去人格化,贬损其人格,使其成为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之象征符号,使人们对这样的一个符号意义上的仅具备肉体形式上的人,在进行口诛笔伐时便不再有任何的心理负担或罪恶感。


“你愿意为纽约最卑鄙的人辩护吗?” 即使天塌下来也会坚持到底吗?德肖维茨用行动给了肯定的回答。而我们缺少这样的法治文化,刑辩律师的担当也正在于此,将其视为人,给以人所具有的同等的待遇,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待遇。


把人当之为人,刑辩律师才会有使命感,才能倾心关注当事人的命运,才能坚定地为当事人构筑好防线。因当事人所遭遇的,就是人必遭遇的;关注他人的命运,就是关注自己的命运。“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的社会也缺少这样的共识。把人当之为人能否成为共识,我似乎也不那么坚信。否则,也不会上演央视认罪一幕幕。土壤还在,我们这个社会任重道远,刑辩律师任重道远。


把人当之为人,知易行难。莎士比亚说,“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杀掉所有的律师。”好在,英国人没有拿这话当真,不然现在可能还处于黑暗时代也说不准。任何一个文明国家,公检法不能独存,律师皆是这个国家司法系统中不可或缺之一环,哪怕只是配角。


当整个社会尚缺乏平等、公正、尊重、诚实之共识的时候,唯独要求刑辩律师如此,似乎有些不合时宜。刑辩律师也是人,也要生存。人的生存是大事,刑辩律师的生存也是大事。所以,刑辩律师“术”枝繁叶茂,而“道”则不尽如人意。所以,刑辩律师的众生相并不一定好看。尽管吃相不那么好看,但做人的尊严与给予他人尊严,我们要有。


要求刑辩律师独抗正义大旗,也是不合时宜的。正义是深深埋藏于这块土地上的,最不缺也是最难一见的东西。哪一天,当我们不乏引以为傲的能指引当代、照亮未来的哲学家和法律哲学盛行的时候,正义才能自然回归。当下,还不是时候。因哲学才是终极的富有指导意义的“道”,而我们也暂缺。


因此,本文认为,当下刑辩律师仍应以“术”为主,“道”为辅,两者并重是更高的追求。刑辩律师共生于此方天地之间,既不能独存,也断不能苟存。


以此与诸君共勉。


参考文献:①参见【日】佐藤博史著《刑事辩护的技术与伦理》,于秀峰、张凌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第0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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