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6
李冼
每日一税
【20160416 每日一税】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营改增后 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概况 湖南吉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增值税留抵额480万元,2016年5月20日销售该公司2005年3月8日购置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的商业用房126㎡的住房,购入价68万元,出售价130万元,该公司2016年5月该如何 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以上规定,湖南吉祥公司2016年5月转让2005年取得的不动产,不能抵扣营改增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额,应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交增值税=(130-68)/(1+5%)*5%=2.95(万元),应交增值税附加税费=2.95*12%=0.3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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